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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施策,突显善意 ——澄迈法院快速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黄某清因与海南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经澄迈法院判决,确认黄某清与海南某科技公司在2018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海南某科技公司应当向黄某清支付拖欠的工资300元、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3000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未休年假工资2069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9879元。案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海南某科技公司未履行,黄某清于2020年9月7日向澄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仔细审阅了一、二审案卷,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海南某科技公司的工商资料,结合掌握到的信息,经认真分析研判,该案承办法官认为被执行人海南某科技公司虽然曾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但一、二审判决书说理充分,且案件执行标的较小,被执行人海南某科技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故其自动履行的可能性较大。
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因法院的查控措施给被执行人海南某科技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可在执行办案系统节点期限内给予被执行人海南某科技公司一定的宽限期,责令被执行人海南某科技公司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主动履行,若该公司逾期仍不履行,届时法院再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账户采取线上冻结措施,最大限度地体现善意。
确定办案思路后,承办法官当即与被执行人海南某科技公司沟通了解其履行意愿,最终被执行人海南某科技公司在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后,考虑到法院线上冻结其公司账户将对公司的经营及信用等产生的影响,该公司向法院承诺10日内主动履行,并于立案后的第9日向申请执行人直接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某清主动向法院出具《履行证明》,并对澄迈法院的高效执行表示感谢。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澄迈法院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执行办案中,既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又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措施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澄迈法院将以此次全国法院开展的“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行动为契机,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发挥执行职能作用,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助力复工复产,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贡献法院智慧和担当。
撰稿:郑蓓蓓
原标题:《因案施策,突显善意 ——澄迈法院快速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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