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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埋雷”贩卖毒品 难逃恢恢法网
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王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王佚向吸毒人员王海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王佚以“埋雷”方式将毒品放于三原县城东五路巷子进去约十米左右路边一棵树下,并将该地点拍照发给王海让其取毒品,王海给其微信转款450元;当日晚上,王佚又以同样的方式向王海贩卖毒品海洛因四包约0.8克,王佚将毒品埋于三原县大庆路西段西十字高速路转盘一棵树下,并拍照发给王海让其取毒品,本次王海微信给王佚转款900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王佚向吸毒人员张强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王佚将毒品埋于三原县一小学门口下水道,并将地点拍照发给张强让其取毒品,张强向王佚微信转账200元。
2020年1月9日、1月12日,被告人王佚以上述方式再次向张强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每次0.2克,张强每次微信给王佚转账200元。
2020年2月22日,民警在三原县西十字附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王佚驾驶可疑车辆,经对该车检查,发现车座位下方用口香糖盒装的42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重为9.49克。现场扣押被告人适用的手机一部。经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含海洛因。以上被告人共贩卖毒品5次,共计11.39克。
另查明,被告人王佚因吸食毒品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4年8月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有前科,量刑时可从重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对其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原标题:《三原法院:“埋雷”贩卖毒品 难逃恢恢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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