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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法院开庭审理严某等十三人涉恶案
9月22日至23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严某、王某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被告人陈某安诈骗、寻衅滋事,被告人张某、林某、施某、陈某刚、李某、周某国、陈某胜、胡某、龚某诈骗,被告人王某志寻衅滋事一案,该案全程进行网络庭审直播。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严某成立“宣城市景林寄卖行”;同年8月20日设立“宣城市景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林公司);2015年7月1日设立宣城市景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宛陵分公司(以下简称:宛陵分公司)。严某系景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宛陵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下设业务部、财务部、风控部、行政部,被告人王某、周某(另案处理)、姚某(另案处理)、陈某刚、陈某安、严某超(另案处理)、周某国、李某、胡某、方某、龚某敏等人先后加入该公司。该公司在未取得贷款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犯罪。在景林公司及其宛陵分公司的经营中,严某作为景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宛陵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具有绝对的领导决策权和控制力;王某于2014年8月20日进入景林公司工作后,即担任公司的风控部负责人,且作为景林公司及其宛陵分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参与景林公司及宛陵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借贷业务;周某(另案处理)自景林公司设立,即在该公司财务部工作,负责景林公司及其宛陵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姚某(另案处理)曾于2015年7月在宛陵分公司任职后离职,又于2017年2月至宛陵分公司业务部工作,担任业务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宛陵分公司的借贷业务。
严某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初至2017年初伙同被告人张某、林某或借款、或共同出资,以严某的名义共同实施诈骗犯罪;2017年4月至案发,严某向被告人施某借款。2017年9月20日后,施某在明知严某等实施“套路贷”的诈骗犯罪,仍借款给严某,帮助实施诈骗犯罪。景林公司及其宛陵分公司在经营期间,逐步形成了以严某为首要分子,王某、姚某、周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某、林某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陈某安、陈某刚、施某、周某国、李某、陈某胜、胡某、龚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4年至2019年间,该犯罪集团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先后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众多家庭遭受财产损失,生活秩序受到影响,司法公信力受到损害,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持续了两天共计12小时,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文/图 李雯 程洪)
主办 / 宣州区人民法院
协办 / 中国联通 宣城网展
原标题:《宣州法院开庭审理严某等十三人涉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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