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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底料添加“地沟油”!三被告终生被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020-09-24 16: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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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说:

没的啥子坏心情是一顿火锅解决不了的!

可是,使用“地沟油”的火锅

你还能笑着吃下去吗?

日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老板及相关员工在火锅底料中添加“地沟油”的行为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火锅店老板雷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赔付违法经营额10倍的赔偿金4478240元,上缴国库;判处李正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李正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当事人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019年1月30日,原乐山市犍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县古今天下火锅店店内及该店的炒料房内查获大量涉嫌添加“地沟油”的火锅调料。案发后,雷敏指使李正江、李正贵二人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鉴于案情重大,该局向司法机关移送此案。

经调查,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4月20日,雷敏为非法获利,对李正江提出将收集的废弃油脂煎干水分,再加料制作火锅底油销售,李正贵将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收集到塑料桶内,由李正江运到位于犍为县玉津镇瑞雪村4组71号该店炒料房,李正江将废弃油脂煎干水分,并掺入菜籽油、海椒、花椒、香料等材料熬制火锅底油,待火锅底油冷却后再运回该店,由李正贵分装成袋,销售给顾客食用。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店使用废弃油脂熬制的火锅底油销售清油红锅和清油鸳鸯锅总计14142锅,销售金额为447824元。

犍为县人民法院审理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敏、李正江、李正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益诉讼起诉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雷敏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正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正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予以没收;被告人雷敏、李正江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被告人李正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被告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的经营者雷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经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审定);被告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的经营者雷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4478240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一审被告人雷敏提出上诉,认为判决量刑过重。同时,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对判决的刑事部分提出抗诉,认为对于当事人五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经营和管理的处罚过轻,应为终生禁止。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2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终审法院认为,雷敏伙同李正江、李正贵利用餐厨垃圾收集废弃油脂炒制火锅底料予以销售,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性大,且案发后,雷敏指使李正江、李正贵二人不如实供述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犯罪事实,其情节恶劣,不属于从轻判决对象。

同时,雷敏、李正江、李正贵利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审理,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犍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第一、二、三、四、六、七项。撤销该院判决第五项,即“被告人雷敏、李正江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被告人李正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判决雷敏、李正江、李正贵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颜伟

原标题:《火锅底料添加“地沟油”!三被告终生被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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