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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清流一女子因买孩子被判刑
拐卖儿童触犯刑法,但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收买儿童的买主同样应被追责。
清流一女子因无法生育,便想花钱买孩子,结果却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判刑。经清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买方入刑”以来,清流县判决的首例获刑案例。
案情摘要
被告人夏某某因无法生育,便萌生抱养一名孩子的想法。2018年7月的一天,夏某某留意到阳某某、黄某某已生育第四胎男婴,且家庭经济困难,便主动联系阳某某,表明其欲收养该男婴,并愿意支付一定费用的营养费,经双方讨价还价,确定抱养孩子费用为6万余元。
随后,夏某某两次到阳某某家中确认孩子性别、健康状况,将男婴带至三明体检,确定男婴身体健康后,以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6万余元收买该男婴。
你情我愿?
收养孩子?
怎么就犯罪了?
不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
采取非法收买的方式
实现成为一名母亲的愿望,
最终将面临“人财两失”的后果。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稍等
讲到这,大家可能要问了,收养孩子应该怎么做才不犯法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送养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现在,你们知道了吗?收养孩子应当符合收养条件,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儿童并不是简单的你情我愿,正是因为有收买儿童的需求,才催生了拐卖儿童的市场,损害了被拐儿童的身心健康。因此,“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既要严惩拐卖儿童行为,也要严厉打击收买行为,从“打拐”延伸到“打买”,真正切断拐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条,使家庭破碎的悲剧不再上演。
原标题:《首例!清流一女子因买孩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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