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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撞进ICU,护栏撞毁...会昌这起交通事故,揪心!

2020-09-24 17: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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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夜间,会昌县城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超标电动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连续撞击道路中央隔离护栏,事故造成双方驾驶员当场受伤。其中,超标电动车驾驶人刘某伤势严重。

事发监控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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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科民警接警后迅速启动“警医合作”绿色通道快速救援联动协作机制,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把事发地点准确通报医疗急救部门。

在事故现场,民警发现,双方驾驶员都昏迷不醒。伤情危急,为了避免伤员因救治不及时造成更严重后果,民警在现场协助120医护人员将伤员抬上救护车,使用警车一路警灯开道,将重伤患者送至会昌县人民医院抢救,平时10分钟的路程,仅用了3分钟,为伤者快速得到抢救赢得时间。

在本次事故中,因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刘某伤势严重,造成脑疝、脑挫伤、脑干损伤及多处骨折。

大队交警主动联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伤者72小时抢救费用。目前,该名伤员刘某已脱离生命危险,从ICU病房转至普通病房。

民警调查得知

2020年8月22日晚上,刘某(女,46岁,会昌县文武坝镇人)驾驶赣州临时092H7二轮超标电动车沿2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22时54分许,行驶至206国道会昌县城烟草公司门口路段自东往西变更车道时,遇郭某(男,17岁,会昌县珠兰乡人)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至该路段,随即双方在道路东侧靠近中心护栏的车道发生碰撞,造成刘某、郭某受伤,两车及该路段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刘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别,应按照机动车规定管理。

当事人刘某

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其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当事人郭某

驾驶尚未登记、无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疏忽大意,未注意路面动态、未保持安全车速,其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依照交通法规规定,交警大队认定刘某、郭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近来,会昌县公安交警部门积极推进警医合作“绿色通道”快速救援联动协作机制,实现“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体,救援“绿色通道”大大缩短了伤员等候救治的时间,为交通事故伤者的生命护航。

(资料图为会昌交警在某事故现场参与救助)

回顾一下本案:

1、驾驶超标电动车的刘某,因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造成严重的伤害。如果当时佩戴好了,就不至于现在了。而另一方当事人郭某,戴了头盔,头部没有大碍。

2、刘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这类电动车在街上比比皆是,驾驶此类电动车的人要注意了:你骑的其实是假“非机动车”。

3、在道路上行驶时,要提前观察周边动态,在需要拐弯、变更车道等时候,不得随时、随意!

来源:综合会昌交警

监制:邹松泉

编审:杨新

责编:杨鑫

原标题:《女子被撞进ICU,护栏撞毁...会昌这起交通事故,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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