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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审判(五)]不要怀疑 醉驾超标电动车也会被判刑
2020-09-24 17: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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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胡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超标电动车前往靖安县某超市,途径靖安县某大街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鉴定,胡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9.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靖安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电动自行车最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此外还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本案胡某醉酒后驾驶的电动车不符合新国标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属超标电动车,依法要按照机动车管理。因此,胡某醉酒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的行为触犯了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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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直击审判(五)]不要怀疑 醉驾超标电动车也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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