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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醉后挑衅滋事 酒醒追悔莫及
【简要案情】
2020年07月04日00时13分,玛沁县拉加镇居民多某报警称:有一男子持刀进入飞吧酒吧,并持续骚扰酒吧工作人员,请求处警”。玛沁县公安局拉加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违法嫌疑人角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0年7月4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角某醉酒后,女 携带一把刀具进入拉加镇一酒吧,在酒吧内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持续用言语挑衅酒吧工作人员,严重威胁到了酒吧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扰乱了该酒吧经营秩序。
玛沁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以角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角某寻衅滋事给予其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角巴加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法律分析】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闹事、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角某醉酒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制造事端,受到处罚后对自己酒后不理智的行为追悔莫及。
【典型意义】
寻衅滋事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者公私财产造成损害。在日常生活中,耍威风,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屡见不鲜,一时的逞强耍横,换来的是法律的制裁,甚至是妻离子散的悲剧。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居乐业,需要我们每个公民去营造。
民警提醒:喝酒一定要适量莫贪杯,酒后也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一旦触犯法律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醉酒不是免除责任的借口,千万不要一时冲动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以至于追悔莫及。
供稿单位:法制支队
原标题:《【以案释法】醉后挑衅滋事 酒醒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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