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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贪财骗钱法不容 认罪认罚得从宽

2020-09-24 22: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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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04月28日,却某向班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警称:“2019年7月29日,我与周某通过电话商议,由周某负责在我的一栋房间内加装阳台,当日周某以购买材料费为由向我索要10000元人民币,我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周某10000元人民币后,被周某拉黑,一直无法联系,请求查处”。

【调查与处理】

经侦查,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周某与受害人却某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由周某租赁却某位于班玛县环城东路一栋楼房的三楼用于开饭馆,合同租期为五年,年付租金40000元人民币。因租赁的楼房内没有暖气,经双方口头商议后决定,由犯罪嫌疑人周某在该栋楼房内加装暖气,暖气材料费由却某承担。犯罪嫌疑人周某以购买材料费为由要求受害人却某转账10000元人民币后,周某一直未返回班玛县,并拉黑却某联系方式,受害人却某多次联系未果,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5月16日,班玛县公安局将周某抓获归案,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讯问,周某对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5月18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妻子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害人却某转账10000元,却某出具谅解书对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2020年6月4日,班玛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起诉至班玛县人民检察院。班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受害人退赔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2020年6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班玛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周某与受害人却某在案发前是房东与租户的关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周某家属主动向被害人却某退还诈骗所得,并取得谅解,加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诈骗罪是近年来司法实务中的高发罪名之一,特别是在亲朋好友、邻里乡亲之间。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总想着不劳而获,以各种不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我们奉劝那些这类人,想要收获就必须有实实在在的付出,如果你的行为一旦逾越法律红线,及时悔悟认罪能得到宽大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教育转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达到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

供稿单位:法制支队

原标题:《【以案释法】贪财骗钱法不容 认罪认罚得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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