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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醉”大胆!漳平两男子酒后驾车相约派出所……

2020-09-25 17: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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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人生几何

偶尔与三两好友喝喝小酒

确实能增进感情

但是,漳平两小伙感情深

却一起酒后驾车相约派出所

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海和陈某权(另案处理)在漳平市永福镇一店铺买了一斤家酿白酒分饮,随后两人喝上了头,被告人陈某海和陈某权相约去派出所看看,俩人各自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漳平市永福镇福里村人民路路段,被漳平市公安局永福派出所民警查获。派出所民警发现俩人浑身酒气,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陈某海血液酒精浓度高达402.3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海带至漳平市永福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0.86mg/100ml。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海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月20日,被告人陈某海才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院判决

漳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海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海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60.86毫克/100毫升、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陈某海拘役五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酒驾、醉驾如何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ND

文;陈燕敏、兰芳、连云宏

原标题:《【以案释法】“醉”大胆!漳平两男子酒后驾车相约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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