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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36】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这样规定——陇西法院法官接受县融媒体采访

2020-09-25 18: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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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现场

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法官张永伟受县融媒体邀请,参加《民法典 大家谈》栏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进行了解读。下面为详细内容:

记者 杨雪如

张法官,您好!请问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规定的?

陇西县人民法院

一级法官 张永伟

总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一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记者 杨雪如

张法官,那么,我们如何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进行区分,有什么具体标准吗?

陇西县人民法院

一级法官 张永伟

我们可以重点以家庭利益作为区分标准,具体而言有下列四种情形:一、对于约定之债,原则上夫妻一方所付债务应当是有偿的,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对于法定之债,若是为了家庭利益而负担,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为家庭生计的出租车司机因交通事故所生债务。三、一方盗窃、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所产生的债务即使是为了家庭利益,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四、为家庭利益所付债务应当是有偿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对外作较大数额赠与的债务不在此限。

转自:看陇西

一起学习民法典

原标题:《【2020·136】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这样规定——陇西法院法官接受县融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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