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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新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解读(三十三)
近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规章,历经1998年、2012年两次修改,此次修改的规定全面吸收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对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的规定共14章388条。对规定原条文修改119条、删除7条并新增16条,合计修改142条。进一步完善了管辖、证据、强制措施、受立案、侦查、涉案财物管理和办案协作等方面的制度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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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问
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被依法取保候审措施的,在人身自由上有何限制性规定?
答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意。
来源: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原标题:《【普法微课堂】新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解读(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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