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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绿春法院巡回法庭进乡镇,面对面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

2020-09-28 23: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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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以案释法工作多元化、常态化,通过观摩庭审的形式,不断提升基层调解员运用法治思维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9月28日下午,绿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到戈奎乡人民政府,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罪案件,10余名派出所民警和基层调解员旁听了庭审。

简要案情:张某某(女)与李某甲(男)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后张某某与他村青年李某乙通过微信建立联系,二人相约一起外出打工。二人在接头时被李某甲弟弟李某丙发现,李某丙便大声呼唤同村村民李某丁、李某戊及部分村民赶到现场阻拦和围堵李某乙、张某某二人,并与李某乙发生扭打、推搡,后用绳子捆绑的方式将李某乙、张某某二人带到村活动室,李某丙等人还吓唬要欧打李某乙,让其打电话给家人拿钱来才肯放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3小时。次日9时许,李某乙家属及村委会干部来到该村活动室,经过协商,李某乙家属赔偿17300元,其中5300元作为村子里因败坏风水重新祭祀的费用;2000元作为看守费用;10000元交给李某甲作为赔偿款。案发后,上述款项中的17080元已追回并退还了李某乙家属。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三名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在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绿春法院当庭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犯非法拘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与旁听庭审的调解员们围坐在一起,向他们讲解本次庭审涉及的相关法律,并向他们宣传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还与他们就日常调解矛盾纠纷中遇到的困难进行了交流,现场解答了调解员们提出的问题。

原标题:《【巡回审判】绿春法院巡回法庭进乡镇,面对面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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