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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经济发展 | 1+N:瓜商、瓜农看过来!哈密市中院干警帮“带货”还支招

2020-09-30 20: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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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的桑葚、6月的杏,7月的西瓜、8月的桃,9月的香梨、10月的葡萄和红枣,11月以后的干果样多多。”每年5月从桑葚成熟开始,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车队就承担起了一项特殊的带货任务,五堡镇吐格曼博依村“访惠聚”工作队员联络订购的桑葚、杏子、桃子、香梨、葡萄、红枣以及干果等被驾驶员们一箱一箱的从农村带到城市,交至订购人手中,把飘香的瓜果传递给更多的人。

车队驾驶员们利用接送干警的契机,把车上空闲地方再利用,为村民外出销售节省了运输成本和时间成本,他们三年来无怨无悔的坚持着,而且从来没有送错送丢过一箱。阿不来孜是车队的一名老驾驶员,他说:“为困难群众增收致富,我们感到十分自豪,干警们直播带货,我们运输带货,都是为了咱老百姓!”

据统计,连续三年来,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车队驾驶员们带出去的瓜果销售金额已达12万余元,为困难家庭解决了农产品销售困难的问题。

金秋时节,瓜果飘香,香甜的哈密瓜在人们餐桌上的“出镜率”也逐渐升高。然而,涉哈密瓜购销纠纷案件却在法院也“热闹”了起来。下面,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将结合实际案例,为大家讲解在哈密瓜购销中容易产生纠纷的几种情况,希望瓜农、瓜商们从签订合同时就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老张和老李签订了《哈密瓜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老张将64亩哈密瓜及地上所有农作物卖于老李,每亩价格5000元,总金额320000元,老李支付定金120000元,老张负责瓜地的田间管理。合同同时约定,如哈密瓜出现大面积塌秧、出酒味则退还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老张和老李签订的合同约定:大面积塌秧、出酒味,定金退回。该条并未按照定金罚则要求老张双倍返还定金,而且老李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也仅要求老张退还120000元。

也就是说,老张和老李的合同对于120000元款项虽然约定为“定金”名称,但双方的真实意思应属于预付款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约定定金成立,按照以上规定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具体到上文中老张和老李的合同来看,标的额为320000元,定金数额不应超过64000元。

小赵和小丁签订《哈密瓜购销合同》,约定小赵购买小丁40亩面积的哈密瓜,每亩4000元。在小赵摘瓜前,小丁必须按小赵要求对瓜进行管理,若不按要求管理造成的损失由小丁全部承担。小赵定于某日开始摘瓜,如遇天气变化或特殊情况摘瓜时间顺延。

合同约定的摘瓜时间到了以后,由于临时出现的特殊情况,小丁并未开始摘瓜,比如装瓜箱子还未准备好、临时协商要求降价、小赵剩余瓜款未准备好推脱付款时间等等,进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法官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如约定哈密瓜的重量、品质、甜度等应该达到怎样的标准才可以交付以及采摘期限、货款支付的方式等,约定清楚后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哈密法苑

监制:林艳峰

主编:王维

原标题:《聚焦经济发展 | 1+N:瓜商、瓜农看过来!哈密市中院干警帮“带货”还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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