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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揽工程强迫交易 临武这两个恶势力团伙23人获刑

2020-09-30 17: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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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涉恶犯罪案件进行宣判,以强迫交易罪判处王周武等15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共计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共计48.3万元,没收涉案车辆15辆;以强迫交易罪判处王庆国等8名被告人十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共计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5.7万元,没收涉案车辆15辆。

一、被告人王周武等15人强迫交易一案经审理查明:临武县香花岭镇湘江支流陶家河河道治理工程(临武段)总治理长度6.58公里,该项目系临武县水利局立项的重点工程。治理河段范围是临武县香花岭镇南方公司选厂浸槽尾砂库下游的溶洞进口至南力村拦河坝河段,河道治理工程施工分为四个标段实施。2019年7-8月至2020年2月,为垄断临武县香花岭镇湘江支流陶家河河道治理工程(临武段)运输业务,被告人王周武、刘路路、刘平辉、刘兵平、刘进、刘礼军、刘磊、刘志轩、刘明波、刘波、刘运、王燕波、刘云磊、何方军、何日军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刘明波、刘路路、王周武为纠集者的社会恶势力,有组织、有预谋地在临武县香花岭镇湘江支流陶家河河道治理工程(临武段)以堵车、堵路等方式驱赶外来车队,威胁延误工期,强迫各标段接受芹菜村车队的运输服务,对当地社会治安、生产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芹菜村车队在临武县香花岭镇湘江支流陶家河河道治理工程(临武段)一、二、三标段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2 172 920元,被告人王周武、刘路路、刘平辉、刘兵平、刘进、刘礼军、刘磊、刘志轩、刘明波、刘波、刘运、王燕波、刘云磊、何方军等15人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1 678 111元。

二、被告人王庆国等8人强迫交易一案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临武县祥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丰公司”)建成投产。祥丰公司的基础设施建设征用了临武县武水镇太和村、马家村、双塘村的部分土地。祥丰公司投产的同时,被告人王庆国联合王国兴(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燎原、王天良、王贤军、王学军、王大松(以王石兴名义入股)等21名太和村村民合股,成立为祥丰公司提供运输碎石、沙子原材料及混凝土业务的运输车队,取名“太和一车队”,王庆国任队长、王国兴任会计。2016年8月,由被告人王冬华出面与“太和一车队”队长王庆国多次协商,在取得“太和一车队”许可后,王冬华与被告人王友良等52户村民合股,组建“太和二车队”, 车队由王冬华任队长、王友良任会计。

“太和一车队” 自2012年成立以来,车队股东、司机等在队长王庆国的纠集下等多次采用暴力、威胁、堵车堵路等手段迫使马家村村民马小军、马文斌、双塘村村民刘颂平等人退出祥丰公司的运输服务,以达到垄断祥丰公司原材料、混凝土运输市场的目的。“太和二车队”加入祥丰公司的运输服务后,为谋求共同利益,与“太和一车队”联合,众股东在王庆国、王冬华的召集组织下开会商讨对策、统一思想部署,于2017年6月至8月多次采用暴力、威胁、以车堵车堵路、雇请老人妇女拦车堵路谩骂等手段排挤 “鲁塘车队”,迫使“鲁塘车队”众运输户退出祥丰公司的原材料运输服务。通过上述行为,“太和一车队”、“太和二车队”还迫使祥丰公司不得已接受二者提供的的运输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路路、王周武、刘明波、刘礼军、刘磊、刘志轩、刘平辉、刘波、何方军、刘运、何日军、刘云磊、刘进、王燕波、刘兵平等人为了强揽运输工程,采取堵路阻工的方式,强迫临武县香花岭镇湘江支流陶家河河道治理工程(临武段)一、二、三标段承建方接受运输服务并垄断市场,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强迫交易数额2 172 92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庆国、王冬华、王贤军、王燎原、王学军、王天良、王友良、王大松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祥丰公司的运输经营活动,强迫他人接受运输服务,情节严重;2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强揽工程强迫交易 临武这两个恶势力团伙23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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