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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法院宣判一起涉未成年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首犯获刑二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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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琅琊区法院依法对尚金节等18人涉未成年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12名被告人(含2名未成年人)被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首犯尚金节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被判处尚金节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起,尚金节在滁州地区以高利放贷,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为他人索债获利,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参与暴力讨债、持械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不断扩充组织规模,逐渐形成一个以尚金节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整体年龄较轻,90后占一半以上,大部分没有正当职业,在尚金节的安排下,组织成员采用跟踪贴靠、持刀恐吓、喷油漆、摆花圈、非法拘禁等方式为请托人暴力讨债,收取好处费,采用暴力、强迫手段强行索取赌场保护费,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被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多名被害人家庭破裂、亲离友散,甚至变卖家产、背井离乡。
尚金节等人以违法手段聚敛钱财,并将部分用于向组织成员发放生活费、提供外出旅游、为受伤成员支付医疗费等,以笼络组织成员,支撑组织发展壮大。该组织长期盘踞滁州地区,为非作恶,已查证属实的组织意志内违反犯罪活动共23起,其中敲诈勒索罪3起,敲诈总金额529900元,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各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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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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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琅琊法院宣判一起涉未成年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首犯获刑二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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