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永善法院“控辍保学”进校园法制课开讲

2020-09-30 17: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9月29日,永善县马楠苗族彝族乡九年一贯制学校里人头涌动,热闹非凡。永善县人民法院黄华法庭在这里对一起因控辍保学提起的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一千余名学校师生、部分家长对这起“官告民”的案件进行了旁听。

该校学生范某某,在就读义务教育八年级期间,寒假结束后未返校继续接受教育。永善县马楠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依法向范某某的父亲范某送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后范某未按期送范某某回校接受教育,该乡人民政府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范某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将范某某送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庭审中,被告范某表示其子范某某自己不愿意读书,进行劝说无效。原、被告双方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当庭对本案予以宣判。宣判后,法官对被告范某进行释法说理,并对其在孩子教育方式上的一些错误方法进行批评指正。范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同时会配合相关部门对范某某进行劝返。

最后,法官对旁听师生及家长在法律上有疑惑的地方,逐一进行了解答,对旁听的孩子们,寄语了期望,希望他们能珍惜现在的时光,努力读书,用汗水去换取将来的美好生活,让他们的人生不要留下“书到用时方恨少”的遗憾。

此次庭审只是永善法院黄华法庭巡回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缩影,2019年以来,该庭共计受理各类控辍保学案件40余件,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在辖区党委政府、学校等部门联动协作下,采取巡回法庭进校园、进社区,法治讲课等方式,共计劝返40余名辍学儿童回校接受义务教育,让“义务教育阶段拒绝送适龄儿童上学是违法的”这一法律常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结合本案,被告范勇作为义务教育适龄少年范成忠的监护人,在范成忠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而中途辍学,经原告永善县马楠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送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后,未切实履行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判决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

图文|孙晨曦

编辑|龚徽

原标题:《永善法院“控辍保学”进校园法制课开讲》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