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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人被判刑!4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涉及蓬莱、芝罘……

2020-09-30 18: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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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芝罘区、蓬莱区、牟平区、栖霞市四个基层法院对4起44人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此次集中宣判活动,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充分彰显了全市法院依法严惩黑恶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与决心。

吴林波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自2008年,被告人吴林波在山东省莱阳市先后纠集被告人唐殿伟、唐伟巧、吴军正、唐彩柱、吴金成、吴林娟、唐海勇、唐海波、于新明等人聚拢在其周围,至2011年10月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林波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唐殿伟、唐伟巧、吴军正、唐彩柱、吴金成、吴林娟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唐海勇、唐海波、于新明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1年至2018年7月间,该犯罪集团在山东省莱阳市先后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芝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林波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销售其代理的肉类商品,情节特别严重;纠集他人非法管理肉类市场,多次强拿硬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吴林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一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等。

杨益成等恶势力团伙案

自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益成依托龙口市商和广告有限公司,纠集被告人孙庆利、曹亭、栾学沣等人高利放贷,通过砍头息、高额利息等方式虚增债务,以抵押借款为由诱骗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公证,非法侵占他人房产;通过威胁、滋扰、虚假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高息借款,其中孙庆利负责办理高利放贷的相关手续,并与栾学沣、曹亭积极参与通过威胁、滋扰等手段索要高利放贷的债务,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杨益成为纠集者,孙庆利、栾学沣、曹亭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蓬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益成作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房产,数额特别巨大;采取滋扰、威胁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恐吓,索要非法债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以被告人杨益成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卢慧军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自2014年起,被告人卢慧军纠集被告人战永军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非法套现及代还信用卡收费,获取非法利益,并以此为基础开始高利放贷业务,后被告人孙日波、孙冬、刘永陆续出资给被告人卢慧军,资金由被告人卢慧军管理,共同受益,期间被告人赵振东、周景杰、祝渝钧、孙海宁相继通过招聘、他人介绍等方式加入,并负责向债务人索债,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林宏作为财务人员,全面掌握各部分业务的资金,形成了以被告人卢慧军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孙日波、孙冬、刘永出资,被告人林宏负责财务,被告人赵振东、周景杰、祝渝钧、孙海宁负责索债,被告人战永军负责利用POS机信用卡套现等相关业务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在被告人卢慧军的纠集下,利用POS机非法套现、代还信用卡收费获取的资金及被告人孙日波、孙冬、刘永的出资对外高利放贷,有组织的通过暴力与软暴力相结合的手段进行索债,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强迫债务人打工抵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牟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慧军等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以威胁手段,强买商品情节严重;为索取高利贷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指使他人非法进入他人家中,并长期居住达一年之久;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为索债采取滋扰等手段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恐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卢慧军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另对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等。

郭亮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05年9月至2018年年底,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郭亮逐步纠集被告人孙治义、李波、王进、张忠若、侯云东、张信忠、燕丕良、牟虹江、苏升浩、张忠林、郭勇、赵美禄、姜海涛、张建波、邢秋波、陈家国、王衍波等人,在烟台市芝罘区宫家岛村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郭亮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进、张忠若、张忠林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李波、张信忠、侯云东、牟虹江、燕丕良、孙治义、苏升浩、郭勇、姜海涛、赵美禄、张建波、邢秋波、陈家国、王衍波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栖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亮、王进、张忠若、李波、张信忠、牟虹江、燕丕良、侯云东、苏升浩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孙治义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张忠林、姜海涛、赵美禄、张建波、邢秋波、陈家国、王衍波、田涛涛、苏翔、郭勇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郭亮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来源:山东高法,烟台中院

原标题:《44人被判刑!4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涉及蓬莱、芝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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