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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检察:月色虽美,切莫贪杯!

2020-10-01 16: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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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都说:

何以解忧,唯有杜康。

君家有酒我何愁? 客多乐酣秉烛游。

but······

近日,柘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两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情回顾

王某某酒驾案

2020年6月5日晚,大雨,王某某在家中吃饭时喝了一瓶椰岛海王酒,之后无证驾驶套牌小型电动汽车(机动车)从家中出发前往车站购买香烟,途经六一五西路教育新村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吹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及抽血化验,王某某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2020年7月31日晚上,王某某在家中吃饭时喝了一瓶椰岛海王酒,酒后再次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打算去东狮山广场散步游玩,又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吹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及抽血化验,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这种屡教不改的习惯,希望大家不要向王某某学习,遵守交规,安全出行!

吴某某酒驾案

2020年6月22日中午,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柘荣县乍洋乡乍洋村出发,沿国道104线行驶途中,与陶某某驾驶的中巴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交警把吴某某送到柘荣县总医院进行急救,经司法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83.15mg/100ml,为宁德市全市危险驾驶案中乙醇含量最高。万幸的是,吴某某身体无大碍。

血液中乙醇含量这个记录大家就不要挑战了,适量饮酒,文明餐桌;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以上两例案件中,王某某与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与吴某某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现均被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临近国庆中秋,在外奔波许久的游子们目光不约而同眺望着家乡的方向,回到家中不免一番庆祝,佳期胜赏,今夜中秋,芳樽美酒,月满高楼。

柘荣检察在此提醒:

游子归乡,长路浩浩,

莫因杯酒,徒增忧。

惟愿年年赏月圆,

人如月长久!

查看往期精彩内容,请点击以下链接:

【一院一故事】11 | 柘荣检察:zhè幅画,zhè样画!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案:林家栋 黄 麟

原标题:《柘荣检察:月色虽美,切莫贪杯!》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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