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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新闻】2020年10月3日 星期六

2020-10-03 11: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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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

农历八月十七

星期六

综合动态

少年心系祖国情 童心共筑祖国梦

少年心系祖国情,童心共筑祖国梦。国庆节是祖国妈妈的生日,为了激发幼儿作为中国人的自豪感和热爱祖国的情感,近日,库伦旗蒙古族幼儿园开展了精彩纷呈的 “庆中秋、迎国庆”系列活动。

库伦旗检察院献礼祖国母亲

【库伦之旅】中国荞麦文化之乡

乌珠穆沁社区中秋国庆喜相逢 民族团结一家亲

为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增进各族群众之间的沟通交流,营造良好的民族团结氛围。近日,乌珠穆沁社区举办“中秋国庆喜相逢 民族团结一家亲”主题活动,活动在欢快的舞蹈中拉开了序幕。活动中,大家兴高采烈、积极参与、畅所欲言,各族党员群众坐在一起聊家常、诗朗诵、唱红歌,共庆“双节”的到来,抒发对祖国对家乡的真挚情感。此次活动,拉近了社区与居民的距离,促进了邻里和谐,丰富了居民的文化生活,为民族团结进步社区创建奠定了良好基础。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教育的根本

内蒙古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源地,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70多年来,内蒙古始终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发展民族教育作为事关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奠基性、先导性、战略性工程,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在事业发展规划上优先谋划民族教育,在资金、项目、人才等方面优先保障民族教育,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安排民族教育,在就业、就学上优先扶持民族教育,把各族人民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石,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上级媒体看库伦

今日头条:【庆国庆 迎中秋】库伦旗第四中学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乡镇动态

六家子镇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及基层政法重点工作推进会

10月1日,六家子镇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及基层政法重点工作推进会。会议强调,各嘎查村一是按上级督导要求认真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整改内容;二是做好命案防控工作,发现问题抓早抓小落到实处;三是压减道路亡人事故,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安全出行氛围;四是推进“复苗工程”,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五是完善多元解纷诉调对接工作,做好调解工作记录和社会稳控工作;六是针对反邪教工作,加强全面摸排、及时报送等工作。

白音花学校举行迎国庆《爱我中国》校园广播操比赛

青春绚丽似朝阳,活力动人竞风采。为了更好培养学生爱国精神,丰富校园文体生活,培养学生竞争、协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近日,白音花学校举行了“爱我中国”广播体操比赛。赛前学校各班充分利用体育课及课间活动时间积极训练,体育老师耐心指导同学们的做操姿势,班主任亲自跟班做操,同学们更是信心百倍地积极参与,充分展示了白音花学校师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给校园增添了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

公告

“两节”期间新冠肺炎防控告知书

广大市民朋友:

当前,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国内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暴发疫情的风险仍然存在,加之秋冬季又是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期,“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任务仍然艰巨。“十一”国庆、中秋假期将至,为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健康、安全、祥和、愉快的假期,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尽量避免非必要的跨境旅游,可正常安排国内旅行,旅行期间要服从旅行目的地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携带充足的防护用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二、坚持日常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安全社交距离。进入公共场所要主动配合管理人员落实信息登记、测温验码、人员分流等防控措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尽量分散就座。外出就餐时主动使用公筷公勺,与其他客人保持一定距离。出入电影院、网吧、歌厅、图书馆、健身房等密闭场所,要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三、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在密闭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及就医人员等要保持佩戴口罩,严格按照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四、保持家庭和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做到勤洗手,勤消毒、勤通风、勤打扫、勤运动,用良好生活方式保护个人和家庭成员健康。

五、主动做好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咳嗽、胸闷等症状时,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并及时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外出旅行居住史及人员接触情况,配合好医疗机构调查。

六、积极响应移风易俗要求,“红白事”简办,控制人数,做好防护,切实降低聚集性风险。

七、广大市民要本着“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主人翁精神,主动学习疾病防治科普知识,积极参与、带头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做到科学有效防控。

库伦旗禁牧封育工作管理办法

自2020年11月15日起,在全旗范围内实行全时全域全畜种禁牧,严禁一切户外放牧行为。

库伦旗禁牧封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森林资源,恢复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快畜牧业结构调整步伐,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库伦旗禁牧封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旗行政区域内从事牲畜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禁牧封育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全旗范围内实行全域全时全畜种禁牧,禁止一切野外放牧行为,所有畜种实行舍饲圈养。

第四条 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生态建设和管护是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 强化旗乡两级禁牧封育执法队伍建设,健全禁牧封育监督管理机构。各苏木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禁牧封育执法工作。

第六条 建立分级管理、共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的职能作用,全面抓好禁牧封育执法工作;各嘎查村要成立禁牧封育巡查队伍,受各苏木乡镇政府领导。

第三章 管理要求及范围

第七条 苏木乡镇政府是禁牧封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封育工作。

第八条 将禁牧封育工作纳入到苏木乡镇领导班子和旗直相关部门实绩考核目标管理,作为重点指标进行考核;实行半年通报制度。各苏木乡镇要将禁牧封育工作纳入嘎查村干部考核范围,禁牧封育工作与嘎查村干部绩效工资直接挂钩。

第九条 建立行政嘎查村信息报告制度。嘎查村禁牧封育巡查队伍在抓好本嘎查村禁牧封育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管护工作相关情况。

第十条 广大养畜户要积极保护生态建设成果,及时准确向上级管护组织反馈管护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整合项目和资金,优先扶持禁牧养畜户进行棚舍、窖池建设。

第十二条 旗政府鼓励和扶持农村牧区以科学的养畜理念转变生产方式,通过舍饲圈养,进一步提高畜牧养殖业发展规模和效益,增加群众收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障禁牧封育工作顺利启动和正常管护,旗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禁牧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

第十四条 社会各界对农村牧区禁牧封育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要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公务,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执法程序合法。

第十六条 禁牧罚没款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资金将以补充工作经费的方式拨付到各级禁牧封育队伍。

第十七条 旗禁牧封育工作办公室以及各苏木乡镇政府均要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并经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对在禁牧封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农牧户及管理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禁牧封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两人以上共同开展禁牧封育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放牧或偷牧的,首次违规行为以教育劝导为主;劝导无效或再次出现放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禁牧封育规定,致使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实际损失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禁牧封育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旗自然资源局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三条 对于拒绝、阻碍禁牧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禁牧封育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施行后,旗政府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中如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原标题:《【库伦新闻】2020年10月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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