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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濮阳县电动两轮车将实行登记上牌!
濮阳县多部门联动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的交通管理,全面改善县域交通秩序,遏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濮阳县多部门联动,在全县范围内于10月1日至31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三乱”(乱停车、乱变道、乱用灯光)、“两闯”(闯红灯、闯禁行)、“两牌”(套牌、假牌)、"两超一疲劳"(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管“一口两线”(路口、斑马线、停止线)的通行秩序;利用电子警察进行抓拍并处罚。
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有效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2020年9月27日,濮阳县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濮阳县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将电动两轮车纳入管理,实行登记上牌。
三、重点整治:行人不按信号灯行停、跨越交通隔离设施等交通违法和不文明行为;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占道经营等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乱停乱放、占压绿地、不礼让行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两客一危以及渣土车、商砼车等货车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在县城区主要干道路口设立4个流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点,在12个乡镇重点路口设立"交通劝导站",针对非机动车在路口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学习,观看近两年我县死亡交通事故视频片,当场接受警示教育。
发布联合通告
出台政策文件
濮阳县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有效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和预防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豫公交办〔2020〕33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以人为本、规范管理,遏制增量、严控余量”的原则,管理我县电动车。
第三条 先在县城区、国省道等事故高发地段试行,逐渐扩至乡镇集市、县乡道路。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纯电动轿车、混合动力轿车、燃料电池轿车、轻型电动四轮货车、电动旅游观光车、执法巡逻车等。
第四条 从事电动车生产、销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销售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区域内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信号灯和机非隔离设施,保障电动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
第六条 县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城区、乡镇集市人行道上、门店门前违规停放的电动车进行依法清理、查处。
第七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等组成县电动车治理专业队伍,组织加强对违法电动车的联合执法。
第九条 推动物流、快递、环卫、外卖等企业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率先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加快推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淘汰报废制度,为城市社会新业态发展树立标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鼓励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措施,加快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车。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物流、快递、环卫、观光旅游等行业车辆进行统一外观标识和管理。
第二章 登记
第十条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
其他电动车由濮阳县电动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登记上牌,并对号牌、行驶证进行统一印制、核发、管理。实行一车一牌制度,电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挪作其他车辆使用;车辆毁损致使无法驾驶的,电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 在登记制度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设置3年的过渡期(自办理注册登记之日起算),过渡期届满后严禁上路行驶。
2021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我县不再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电动车号牌式样:电动两轮车号牌按照全省统一式样,号牌种类分为普通电动两轮车号牌(绿色)和其他电动两轮车号牌(黄色);绿色号牌适用于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黄色号牌适用于其他电动两轮车。编码规则按照“濮阳”汉字+7位数字的形式进行编排,号牌资源不足时,可以按照第一位是英文字母(I、O除外),其余是阿拉伯数字的编排规则进行。
电动三(四)轮车号牌(绿色),编码规则按照“濮县”汉字+5位数字的形式进行编排。
第十三条 按照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通知要求,学习借鉴郑州等地经验,由濮阳县电动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引进专门企业,组织建立我县电动车登记系统,并做好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数据对接,确保登记上牌信息能及时、有效传输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实现自行开发系统与公安网资源共享。
可以采取电动车带牌销售、流动登记服务等形式,在中小学、较大的住宅小区或者单位等电动车使用率较高的场所,提供登记、上牌服务。
第十四条 申领电动车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证明材料,并校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房产证明或上学证明等能够证明长期生活居住、工作的材料之一;
(二)税务部门制式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不予登记核发电动车号牌:
(一)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制式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不真实或无效的;
(二)车辆来历证明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私自拼装、改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必须年满18周岁。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时,应当取得并随身携带准驾车型为E证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时,应当取得并随身携带准驾车型为D证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四轮车时,应当取得并随身携带准驾车型为含C2证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行驶证及相应驾驶资格证;
(二)按规定悬挂电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好;
(三)服从交通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指挥、管理;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和标志标线通行;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开启转向灯或伸手示意;行经人行横道时要避让行人。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电动车交通违法整治力度。
(一)严查电动车无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在禁行区域或者限行的时段、路段行驶的;
(三)对非法生产、拼装、车速快的大功率电动车坚持“零容忍”查处,对物流、快递、外卖等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开展常态化治理;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要积极推进通过电子监控、人脸识别系统抓拍曝光电动车闯红灯、越线停车、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具有以下情形的电动车,可依法进行查扣:
(一)非法营运的载客车辆;
(二)拼装改装的车辆;
(三)未安装号牌且在区域禁行路段内行驶的;
(四)严重违法,且拒不接受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查扣车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查扣的电动车,定期进行集中处理,原则上一般电动车7天集中处理一次,拼装、改装、非法营运载客的电动车15天集中处理一次。
第二十二条 对拼装改装的电动车辆应当责令所有人在停车点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恢复原状,否则由查扣部门代履行进行拆除。
第二十三条 对驾驶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电动车在县城区、乡镇集市人行道上、门店前乱停乱放、占道经营、随意摆摊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由县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非法营运的电动车,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相对人未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且2个月内未接受处理的,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所查扣的非法营运电动车进行依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车或拼装、改装电动车的,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查扣的已安装号牌的电动三(四)轮车实行标记管理制度,每次查扣电动三(四)轮车应进行登记,并对车辆车身进行喷涂标记。
一个月标记达到3次或半年达到5次的,对已安装的号牌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驾驶人员实行违法记分管理,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驾驶人员定期进行集中学习、教育、培训。
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违法驾驶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学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完善交通设施,科学分配路权,因地制宜设置电动车专用道或非机动车道,优化交通组织,规范路口秩序。
第三十条 为减少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和保障电动车驾驶人的权益,参照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投保相应保险产品。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县城区三(四)轮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县政办〔2019〕1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20年9月30日印发
来源:今日龙乡
原标题:《注意!濮阳县电动两轮车将实行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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