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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境外不是触碰红线的天堂!

2020-10-07 20: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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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西盟县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在岳宋乡曼亨村对岩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2日,西盟县勐康出入境检查站岳宋分站执勤人员对一辆从缅甸境外入境的皮卡车进行检查时,当场在该皮卡车引擎盖下方查获被告人岩某藏匿的2袋疑似穿山甲甲片。经称量、鉴定,确定该物品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穿山甲甲片,净重2000克,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违反海关监管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走私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穿山甲甲片制品入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岩某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寄语

为了一己私利,设法踏足疫情高发的境外地区购买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还对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决定》要求,依法严惩触碰野生动物保护红线的犯罪。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境外并不是购买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天堂。

来源:西盟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说法】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境外不是触碰红线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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