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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南华县对环保违规违法行为“零容忍”

2020-10-09 17: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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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华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对企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保违规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对违法行为“零容忍”。

案件回顾

2020年9月14日申请人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对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南环罚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南华县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具有法定的行政处理处罚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作出的南环罚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严肃环境执法,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推动环境质量改善。这也是我县今年环境监管利剑执法专项行动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该行动分利剑执法、铁腕督察、联动司法三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强大合力和浓厚氛围,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供稿:钟云静

原标题:《【以案释法】南华县对环保违规违法行为“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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