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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莒县法院妥善处理涉疫情房屋租赁案助推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8日,日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日照某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015年5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日照某商业有限公司承租日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及停车场,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日照某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每年1月10日向日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付本年度年租赁费用,每逾期十日加收年租金总额5‰的滞纳金。
2020年3月份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作为零售企业的日照某商业有限公司除经营日用品超市外,其他楼层均未营业,致资金严重短缺。2020年3月27日,在讨要租金无果的情况下,日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日照某商业有限公司起诉至莒县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于2011年7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场地租赁合同,并判令日照某商业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度租赁费及滞纳金按实际租赁期限计算共计100.4万余元。
【裁判结果】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日照某商业有限公司系经营百货的企业,受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原告日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最终,综合全案事实,莒县法院判决:被告日照某商业有限公司付给原告日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的房屋租赁费、场地租赁费及滞纳金共计952525.36元。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很多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由此导致出现了一些承揽、加工、租赁等相关经济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莒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秉持统筹兼顾好各方利益的原则,服务保障辖区企业平稳渡过难关。由于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关系着众多租赁商户、职工的利益,社会影响较大。同时,日照某商业有限公司系零售企业,更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影响。对此,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莒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及时有效地维护了租赁商户、职工的利益,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实际行动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来源:莒县法院
编审:张晓燕 马玉涛 于珊依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莒县法院妥善处理涉疫情房屋租赁案助推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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