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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

2020-10-10 19: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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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忻城县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某、罗某某、卢某某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三年不等,缓刑二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三人连带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65.5万元,共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费用11.83万元,共同承担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费6.8万元。

案 件 回 顾

2011年,莫某某、罗某某共同向忻城县思练镇龙东村古楼一队集体租下古楼山用于开采石头,之后其二人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擅自在古楼山开采石灰岩矿,并将开采所得的石料外销牟利,当年莫某某、罗某某在古楼山非法采矿几个月后停止开采。2016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莫某某、罗某某、卢某某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在古楼山开采石灰岩矿。经忻城县国土资源局多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果,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合计6.273亩,其中,旱地面积2.274亩、公益林地3.999亩,三人非法采矿行为严重影响和破坏土地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65.5万元,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动态总投资预算总额11.83万元。

(图:韦喜乐副检察长带队到现场调查取证)

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三人违法行为后,于2020年3月19日在《正义网》履行诉前公告程序。2020年4月、6月,该院副检察长韦喜乐带队到思练镇古楼山现场进行查看,借用无人机拍摄全方位固定证据,呈现非法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的毁损现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的状态。

图为韦喜乐副检察长(中)等人出庭支持公诉

在办案过程中,为挽回国家及矿山生态损失,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注重释法说理,争取当事人理解。该案当事人及家属在检察机关的沟通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主动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赔偿款交到法院。

(图为当事人与检察官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

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打击震慑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挽回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有力彰显了司法服务生态建设、捍卫净土碧水的检察担当。

知识点链接

公益诉讼

2018年3月2日,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通过主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让公益诉讼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利器。

高岭土

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高岭土是一种非金属矿产,属于不可再生类资源,其用途十分广泛,主要用于造纸、陶瓷和耐火材料。

由于高岭土具有较高的经济利益,近年来,虽然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仍有犯罪分子铤而走险非法挖采高岭土矿产资源。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破坏也是巨大的。

非法采矿罪相关法律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原标题:《忻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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