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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播报】济源最新一期醉驾案例(2020年第五期)

2020-10-10 07: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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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济源市人民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收录于话题#案例播报1个

自醉酒驾驶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据不完全统计,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仍任重道远。小编特别梳理了济源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醉驾案例,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

第三季度醉驾案例

案例一 群众举报揪出醉驾司机

郭某某,男,住济源市北海办事处。2020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未年检的轿车沿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关居委会附近路段时,被群众举报,郭某某在现场等待,后民警赶到现场。经检测,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4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4 000元。

案例二 醉酒驾驶碰撞出租车

黄某某,男,住济源市轵城镇。2020年7月12日5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轿车沿济源市济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区粮站路段时,与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范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5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 000元。

案例三 醉酒驾驶碰撞路边停放车辆

贾某某,曾用名贾某,男,住济源市天坛办事处。2020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轿车沿济源市龙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潭路与济水大街交叉口北侧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检验,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 000元。

案例四 醉酒驾驶碰撞隔离护栏

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住济源市北海办事处。2020年6月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未定期审验的面包车沿济源市天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商业城门口路段撞到路中间隔离栏后侧翻,造成面包车和隔离栏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4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4 000元。

案例五 无证醉驾还逃逸

李某某,女,住济源市天坛办事处。2020年5月2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轿车沿济源市滨河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马庄村路段时,与被害人薛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薛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4mg/100ml。经鉴定,肇事电动轿车属于机动车。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2 000元。

案例六 醉驾后与他人争执厮打

张某,曾用名张某、张某某,男,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2020年8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轿车,沿济源市御驾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中裕燃气”东侧路段时,因会车时使用灯光问题,与对向驾驶小型客车的王某某发生口角、厮打,后王某某的乘车人报警,双方被带至公安机关。经检测,被告人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2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8 000元。

案例七 醉酒驾驶还打人

李某某,男,住济源市天坛办事处。2020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济源市商业城东门行驶至崔庄世纪苑小区6号楼时,与杨某某发生纠纷,并将杨某某打伤。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4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 000元。

案例八 酒后驾驶摩托车撞花池

刘某,男,住济源市北海办事处。2020年6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济源市北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石露头桥西侧景河苑小区门前路段时,撞到花池摔倒,造成车辆损坏,刘某受伤。经检测,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1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 000元。

案例九 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撞电动车

王某,曾用名王某,男,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2020年7月27日0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济源市济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济水大街与关帝路交叉路口时,与骑电动助力车沿关帝路由南向西闯红灯左转弯的张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张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经检验,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36.2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8 000元。

案例十 醉酒驾驶致三车受损

王某某,男,住济源市克井镇。2019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家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轿车沿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村西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轿车、被害人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5.2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 000元。

案例十一 醉酒驾车撞小区车辆升降杆

杨某某,男,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2020年6月23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面包车进入济源市沁园办事处黄河明珠小区时,将该小区的门岗车辆升降栏杆撞坏。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7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 000元。

(点击图片 酒驾知识点了解一下)

———— 往期醉驾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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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播报】济源市法院发布2020年第一季度醉驾案例

【案例播报】济源市法院发布2020年第二季度醉驾案例

原标题:《【案例播报】济源最新一期醉驾案例(2020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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