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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网络媒体平台账号管理巡查备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网络媒体平台账号管理巡查备案的通知
全县各网络媒体平台账号使用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网络媒体平台账号管理工作,规范传播运营秩序,营造清朗网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开展网络新媒体账号的登记备案工作,现将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备案范围
网站、腾讯微信公众账号、新浪微博账号、手机APP帐号、今日头条号、新浪看点号、腾讯企鹅号、百度百家号、UC头条大鱼号、网易新闻网易号、一点资讯一点号、搜狐新闻搜狐号、凤凰新闻大风号等。
二、备案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需备案。
1、我县行政区域内公司或个人注册运营的网络媒体平台账号;
2、网络媒体平台账号名称中含有“大厂”及大厂所属乡镇、园区、村(社区)名称(别称),或含有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3、通过网络媒体平台账号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布新闻信息、热点资讯、提供信息服务的;
4、网络媒体平台账号注册机构和人员属地在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
注:粉丝数量、关注人数低于3000的网络平台账号,暂不登记。
三、备案时间
新开通的网络媒体平台账号应在开通3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备案人需在30日内到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更新原备案信息。
四、备案方式
登录“网信大厂”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大厂回族自治县网络媒体平台账号登记表》,填写备案登记表。登记备案材料可以纸质版形式也可以电子版扫描件形式报至大厂回族自治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电子邮箱:dachangwx@126.com
五、备案提供材料
1、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社会组织需提供《大厂回族自治县网络媒体平台账号登记备案表》(加盖公章)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2、以公司名义开设的新媒体账号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执照复印件;
(2)运维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大厂回族自治县网络媒体平台账号登记备案表》
3、个人开设的新媒体账号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大厂回族自治县网络媒体平台账号登记备案表》
六、工作要求
(一)县网信办将严格依据互联网及公众账号管理相关规定对已备案登记的各网络媒体平台账号发布的内容进行监管,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传播秩序。
(二)对延时不报、不履行备案手续的,县网信办将根据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商对其采取暂停使用或关闭等措施。对经督促仍不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附件:大厂回族自治县网络媒体平台账号登记备案表
原标题:《关于开展网络媒体平台账号管理巡查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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