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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不容侵犯!广陵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20-10-12 17: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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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近日,广陵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告单位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2015年,广陵法院就原告扬州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某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李某某、芦某某、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扬州某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0余万元及利息;李某某、芦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扬州某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即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故根据申请执行人扬州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广陵法院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广陵法院依法查封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并经两轮司法拍卖流拍后于2016年底出具执行裁定书,将该房产以最后一次流拍保留价535万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自上述民事判决生效以来,李某某作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继续向承租涉案房产的多名租户收取租金37万余元,该租金未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且其收取租金行为导致申请执行人与租户多次沟通要求腾让未果,法院执行腾让困难。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广陵法院依法给予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在其司法拘留期间,及时将其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后检察机关以被执行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向广陵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广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执行人李某某系上述单位实际经营人,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法院结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因素,以被告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法院责令被告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某某共同退赔人民币三十七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程婧琦

原标题:《司法权威不容侵犯!广陵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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