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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为法院点赞!
近日,全南法院收到一面书有“保驾护航 司法公正”的锦旗,这面锦旗表达了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司法的感激之情。
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拿
公司的东西焉可顺回家!
然而就有这么几个人
悄咪咪把公司设备给卖了
还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emmmm~~~然而
他们最终因盗窃罪被法院判了刑
先来看看案情
2020年5月,全南法院受理了一起涉6人盗窃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该公司退休工人)和李某(系该公司员工)见中核韶关金宏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内有两台压缩机长期停用,无人管理且无监控设备,两人便商量好将矿区内两台压缩机卖掉牟利。随后,被告人张某和李某伙同邓某、谭某、雷某、陈某等四人将盗窃的物品出卖,共获得赃款14472元。全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邓某、谭某、雷某、陈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金宏公司的设备,价值人民币167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等6人一年二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这是重点!
全南法院本着依法惩处、合法保护的原则,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因6被告人已被羁押,主审法官积极联系被告人家属,通过多方沟通协调,释法明理,6名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回了全部赃款。中核韶关金宏铀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表达感激之情,给法院送来锦旗。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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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南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为法院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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