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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三轮摩托非法运营将受到法律处罚

2020-10-12 16: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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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内,南华县交通运政管理所根据《中共南华县委办公室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在扫黑除恶治乱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南华县城区段开展整治工作时,查获多起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驾驶电动摩托车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南华县交通运政管理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作出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华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华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具有法定的行政处理处罚权。申请人南华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对于被申请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申请人罚款人民币3万元,责令其改正的行政处罚。该《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结果适当。被申请人在收到该《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没有金钱给付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已履行了催告义务,该《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规定,法律已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可将已经采取查封、扣押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故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近年来,非法运营行为时有发生,本次行政处罚对非法运营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同时也对社会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拒绝非法运营或乘坐非法运营的车辆,提高安全防护意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钟云静

原标题:《【以案释法】三轮摩托非法运营将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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