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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又出新举措

2020-10-13 19: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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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先来看看这个案例:我区某村农民李某在2014年农村承包地确权时,分田3亩给儿子确权,当时其子刚结婚不长时间,儿媳金某作为共有人登记在了李某儿子名下。2017年底李某儿子因病去世。2019年李某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收回当初分给儿子确权的3亩土地。当地农经站工作人员在审核土地确权变更申请时,对婆家收回离异或丧偶妇女的承包地事项尤为关注。经调查了解,李某的儿子和金某育有一儿一女,均不满5周岁,现随金某生活,且金某在娘家未确权承包地,2018年底金某再婚成家。为妥善解决金某土地确权问题,农经站和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李某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政策,说明金某作为家庭成员,不管改嫁与否,都应该分得土地,最终李某放弃了要回承包地的打算,把土地承包人变更到金某名下,补登2个孙子为共有人,金某和孩子们的权益终于得到了保障。

作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宁夏农业农村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在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中注重维护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宣传教育、个案维权等方面为妇女维权提供了有效保障。近日,针对自治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检查验收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对保护妇女权益重视不够、政策把握不准、程序不规范、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侵犯外嫁女权益等问题,自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及时制定措施,专门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三个方面对基层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把握关键环节,落实妇女合法权益。《通知》强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实现妇女成员权利的关键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杜绝特殊妇女群体权益“婆家娘家两头空”情况的发生。各市、县(区)农经部门要在资产量化、股权设置等阶段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各项集体资产权益,及时将股权证发放到位,确保已确认为集体成员的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股、同股同权、按股分红”,切实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成员权利。

二是全面查漏补缺,坚决纠正侵犯妇女合法权益行为。《通知》强调,各市、县(区)农经部门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回头看”工作,开展全面排查,查漏补缺、纠偏校正,解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问题。重点审查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合法合理性,及时发现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深入排查成员身份确认“两头空”问题,检查是否存在出嫁女、大龄未婚女性没有被认定为集体成员的情况;纠正没有仔细核查妇女在婆家娘家是否取得集体成员身份的行为,简单以村民自治、村规民约或地方陋习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简单以民主决议方式造成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进行研究,修改完善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对“两头空”、认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要通过调查取证、民主表决、公示公告等方式,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妇女依法依规取得集体成员身份,享有集体资产股份权益。

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各市、县(区)农经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妇联组织联系,大力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妇女应享有的各项权益,尤其是《宪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对法律政策的知晓率和维权意识,推动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政策落地落实。同时,各地农经部门要主动配合妇联组织检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权益保障情况,重点排查集体成员身份“两头空”、认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充分借助妇联组织联系妇女群众的职能优势,发挥妇女维权热线和基层妇女维权服务阵地作用,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引导漏确人员理性维权,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正当途径化解纠纷。

内容来源:自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宁夏妇联

原标题:《宁夏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又出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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