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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瑞丽法院首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瑞丽市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并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某某与潘某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恶化,已分居生活。张某某不堪忍受潘某某的种种家暴行为,为防止继续遭受家庭暴力,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潘某某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威胁等行为。
经审查,瑞丽法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做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潘某某对申请人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潘某某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张某某。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某在寻求司法保护的过程中得到了瑞丽市妇联的大力帮助。市妇联积极为之协调,提供司法解决建议,并派工作人员陪同张某某向法院递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书。
据该院有关法官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暴受害者的“护身符”,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相关法律知识】
◆ 何为人身保护令?
2016年3月1日,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有效的预防和惩治了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法院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调查核实后,法院将下发民事裁定书,要求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甚至会根据情况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居住场所、工作场所、学校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相关近亲属经常出入之特定场所。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夫妻、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者胁迫、侮辱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行为。受害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社区、公安机关、庇护所、妇联、人民检察院等可代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申请人需提交证据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公安机关的告诫书、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居(村)民委员会的接待记录、人民调解组织的接待记录、妇联组织的接待记录、学校、幼儿园的工作记录、伤情鉴定意见、救助管理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的工作记录等。
◆违反保护令将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德宏传媒集团通讯员:石 飞 、黄 馨
编辑、推送:杨腾荣
复审:王 磊
原标题:《反家暴!瑞丽法院首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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