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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法院发布一则公益诉讼案件调解公告

2020-10-14 17: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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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义林、叶朝仕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及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义林、叶朝仕承担直接经济损失、鱼卵、仔稚鱼经济损失、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共计渔业资源损失补偿23500.9元;2. 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义林、叶朝仕承担损害和修复的评估费用3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9日晚8时许,张义林伙同叶朝仕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巢湖禁渔期内,在槐林镇青龙咀巢湖水域,使用多功能锂电一体机与电捞组成的电捕鱼工具,以禁用的电鱼方法捕捞鲤鱼、鲫鱼等水产品15公斤。经专家分析认定:张义林、叶朝仕使用电网进行捕鱼的行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241.35元,鱼卵、仔稚鱼经济损失22535.5元,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724.05元,共计渔业资源损失补偿23500.9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人张义林、叶朝仕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鱼卵、仔稚鱼经济损失、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共计23500.9元,并承担损害和修复的评估费用3000元(上述费用均于2020年10月2日已预缴至安徽省巢湖管理局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卡号:1023201021000060888,由安徽省巢湖市管理局渔政管理总站监管执行);

2、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永骜

电话:0551—65352606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刑庭

原标题:《包河法院发布一则公益诉讼案件调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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