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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涡阳法院:驾照被吊销 男子买假证开车上路

2020-10-14 18: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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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李某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吊销驾驶证,为了能继续驾驶机动车辆,李某生于2018年11月份在涡阳县丹城镇以6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处购买一驾驶证供其使用。2019年11月29日8时许,李某生携带该驾驶证驾车经过涡阳县涡北街道S202省道常楼巡逻中队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判决

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生明知是伪造的身份证件仍予以购买的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鉴于李某生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生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伪造、变造、买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在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另外,驾驶员在驾驶证被吊销后,应通过重新学习的方式依法获取驾驶证,而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持这种驾驶证上路,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自己、对他人都存在着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涡阳法院 作者:杨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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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涡阳法院:驾照被吊销 男子买假证开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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