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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伪造证件“驶”不得!

宿城公安
2020-10-15 17: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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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宿城警方根据线索成功破获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施某(男,38岁,徐州市邳州人)、刘某(男,36岁,山东省枣庄人)。

▲伪造、使用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人施某

今年4月份,宿城公安分局耿车派出所接到当地交警部门移交的一起案件线索,一货车司机施某在例行检查时,被发现其出示的身份证、驾驶证竟然都是假的。获此线索后,耿车派出所立即对案件展开侦查。经查,嫌疑人施某只有C1驾驶证,无法驾驶大货车,现在持有的A照驾驶证是他花300元从网上买来的。

据施某交代,为了能开大货车送货,他通过微信结识了一位办假证的网友,并要求对方给他制作一本能开大货车的“驾驶证”,不仅如此,施某索性连身份证上的名字也换了,摇身一变成为“刘某某”,可谓是一假到底。虽然知道这个“驾驶证”用起不放心,但想到不一定会被查到,便心怀侥幸开车上路干起了运输。被警方查获后,施某表示后悔不已。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人刘某

到底是谁有这么大能耐?竟然敢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民警循线追踪,深入分析研判,最终锁定了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落脚点,并于10月14日在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一居民小区内将伪造证件嫌疑人刘某抓获归案。

目前,嫌疑人施某、刘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是证明其身份的重要证件,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想利用假证蒙混过关,一旦被查获,后果很严重。此外,也提醒每个驾驶员都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车,不要害己害人。

原标题:《严惩!伪造证件“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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