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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涡阳法院:男子多次“顺手牵羊”被判刑

2020-10-15 18: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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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强准备自涡阳县楚店镇某村前往涡阳县城。候车期间,发现路边停放有车辆,便尝试打开车门,发现该车并未上锁,便将车内的五张银行卡及行驶证副页、身份证偷走。

后徐某强在被害人李某君家门口,发现停放于其家门口的五菱面包车钥匙没拔,便启动车辆驶离现场。随后徐某强驾驶该车辆至楚店镇一家浴池,趁浴场老板不在,将收银台内的260元现金盗走。徐某强盗窃钱财得手后便开车回家,并继续使用该车。

2020年1月28日,徐某强驾驶该车时,因车辆陷进泥里,遂将该车遗弃,后被李某君之子李某峰找到。经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五菱宏光汽车价格为人民币36695元。

法院判决

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徐某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徐某强有坦白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且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涡阳法院 作者:杨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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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涡阳法院:男子多次“顺手牵羊”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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