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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中院二审公开宣判张春山等13人涉黑案

2020-10-15 17: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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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春山等13人涉黑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庭审照片)

龙陵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春山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七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刑罚。

(一审庭审照片)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8月以来,张春山为获取非法利益,以保山市隆阳区某出租房为据点,组织、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为走私团伙探路、放哨、保货、赎车,并收取相关费用,逐渐形成以张春山为组织、领导者,马某为骨干成员,赵某某等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架构明显、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实现组织利益和逃避处罚,通过拉拢、行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下,大肆实施走私普通货物、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行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该犯罪组织在保山公路沿线形成非法控制,帮助大量走私冻品和白糖车辆通过保山,对保山及周边地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损害和严重不良影响,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供稿:杨成瑞

编辑:王睿敏

审核:陈小山

原标题:《保山中院二审公开宣判张春山等13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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