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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动态 | 拖欠农民工二十二万工程款?安排!
近日,洞口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农民工权益保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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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据了解,原告向某经朋友介绍,承包了被告某工业有限公司的宿舍楼的基础工程,原告缴纳了施工保证金后,雇佣民工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22.4万元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找涉案公司协商未果,又无力垫付民工工资,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公司称,原告向某承包其宿舍楼工程属实,但其公司现已停产,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剩余工程款。
承办法官袁法官迅速作出研判:这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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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调解
为快速化解纠纷,袁法官组织双方来法院调解。一边向被告公司明法释理,一边向该公司晓之以情,指出原告及原告聘请的民工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作为企业理应主动承担责任,而非躲避搪塞。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公司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并主动做出让步,提出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被告公司支付了拖欠原告的全部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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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被告也进行了验收结算,被告应当按结算结果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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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次调解,本着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抓住案件的核心,法理情理相统一,让双方当事人服理服气,及时维护了困难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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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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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唐梅妍 | 编辑:雷佳 |审核: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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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件动态 | 拖欠农民工二十二万工程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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