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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法动态】沛县法院召开诈骗案件新闻发布会

2020-10-16 12: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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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沛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9年以来审理诈骗类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发布了六起典型诈骗案件,以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会前,沛县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大屯镇孔庄矿团委及新闻记者共30余人,通过远程视频线上旁听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的庭审。

2020年3月4日至4月23日,被告人陈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网络上购买贷款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冒充“万达普惠”网贷平台客服,虚构向被害人发放贷款的事实,通过向被害人索要证明被害人还款能力的验证资金、保证金、工本费的名义,共骗取8名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108500元。

在主审法官王康的引导下,庭审现场节奏紧凑,秩序井然,庭审结束后,王康法官现场进行了法庭教育。

新闻发布会上,沛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朱杰首先通报了近两年来诈骗类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介绍了此类犯罪的主要特点以及沛县法院打击此类犯罪的主要做法。

朱杰庭长表示,近两年来,诈骗类案件数量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呈现多发态势,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此,沛县法院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两年来共审结诈骗类案件78件92人,有力打击了诈骗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随后,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石明哲以案例的方式,向与会人员和媒体公布了六起典型的诈骗案件。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典型案例

案例一:晁某口罩诈骗案

2020年1月27日至2月1日期间,被告人晁某利用疫情防控期间群众购买防护口罩的迫切心理,在没有KN90、KN95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闲鱼网络平台发布低价销售KN90、KN95口罩的虚假广告信息,在收到对方口罩转款后将其拉黑,以骗取他人财物,先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8起,合计人民币19810元。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通讯发布虚假信息,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晁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的信息,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遂判处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王某等人虚假网络投票诈骗案

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杜某、陈某共同预谋以编造虚假的网络投票评选活动,骗取他人购买“钻石票”的方式诈骗。由被告人杜某、陈某提供场地及电脑等作案工具,被告人王某负责实施。被告人王某等人冒充众评网客服,编造“2019徐州最具人气DIY手工坊”活动,骗取宋某购买“钻石票”6588元;编造“2019陕西最具人气婚庆公司评选” 活动,骗取张某购买“钻石票”6496元;编造“寻找云南2019最美证件照—照相馆评选”活动,骗取李某购买“钻石票”3600元;编造“江苏最具人气彩妆点评选” 活动,骗取刘某购买“钻石票”2998元;编造“2019株洲最具人气咖啡馆优质评选”活动,骗取陈某购买“钻石票”308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22762元。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杜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杜某、陈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杜某亲属积极退赃,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马某上学请托诈骗案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为张某的孩子到沛县第二中学上学的事实,以找人办事需请托送礼的名义诈骗张某人民币16480元、诈骗李某人民币9000元。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遂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四:柏某彩礼诈骗案

2014年3、4月份,被告人柏某和陆某(已判刑)等共同预谋假相亲骗他人彩礼钱,由陆某冒用柏某女儿“陆某某”的身份信息,通过杨某(已判刑)等人将陆某介绍给丰县华山镇的李某,骗取李某彩礼钱人民币80000元,陆某分得40000元,其中拿出8000元用于购买家具,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交给李某人民币6000元花销。陆某与李某生活一段时间后借机逃跑。后媒人(身份不详)退给李某人民币10000元。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柏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柏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柏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五:孙某等人诈骗聋哑人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伙同孙中某(聋哑人,另案处理)冒充残疾人扶贫协会、中银基金工作人员利用微信、手机短信实施诈骗,利用孙中某聋哑人身份和拥有残疾人微信群,由孙中某通过微信加好友物色受害人、由被告人孙某冒充孙中某领导,以给残疾人发放福利卡、中国基金协会给聋哑人发福利为名,通过让被害人缴纳会费、税费、保证金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孙中某将诈骗所得款项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转给孙某。被告人孙某和孙中某诈骗聋哑人作案10起,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74500元,案发后返还人民币1000元。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与他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虽有坦白情节,鉴于其诈骗对象为残疾人,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遂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案例六:程某风水诈骗案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程某在沛县唐楼陈油坊村唐某家中,采取看风水家里不好有灾,使用事前准备好的遇水出现“小鬼”图案的纸张,需要破解为由,骗取唐某的信任,诈骗唐某金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68元。以上述方式诈骗宋某金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9.6元;诈骗刘某人民币600元;诈骗朱某人民币200元、金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6元)、金耳环1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776元;诈骗丁某人民币2300元、金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金项链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32元)、金佛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6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1148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综上,被告人程某诈骗作案5起,合计诈骗人民币17901.6元。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遂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原标题:《【沛法动态】沛县法院召开诈骗案件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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