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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钱有“道”但不合法 浙江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宣判

2020-10-16 17: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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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孟焕良 骆萍英

转自: 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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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庭审现场

微信账号一旦被封停,常需通过邀请微信好友帮助认证的方式予以解封。然而,有人就此看到了“商机”,以收费的方式帮助他人解封。

2020年8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省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原本即将毕业、有着美好前途的这对大学生情侣,由此锒铛入狱,走上了另一种人生轨迹。

大学生网络兼职

成微信账号“解手”

1996年出生的高某,在大学期间一直表现不错,还担任了所在班级班长的职务。在通过网络寻找兼职的过程中,高某偶然接触到了辅助解封微信账号这一黑灰产业。

起初,高某按照客户的要求添加了对方的微信。在一段时间后,客户要求其帮忙解封自己的微信账号。

事实上,这看似动动手指就能赚钱的易事,背后却暗藏玄机。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许多不法分子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实施诈骗,再通过网银、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以期借助各平台之间存在的信息屏障,给公安机关增加侦破难度,进而利用时间差转移身份和财产。

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封停了一大批涉嫌犯罪的微信、QQ、支付宝等账号。微信等平台对违规账号的打击力度也持续加码。

据了解,微信平台对账号的封停处理,按照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梯度处理,一般分为可自助解封及不可自助解封两种情况。封停账号如进行自助解封,则可以通过邀请他人认证的方式来实现。这也就是高某从事的所谓“网络兼职”。

实际上,高某在操作解封的过程中,系统曾提示该微信账号涉嫌诈骗。高某事后表示,当时自己也曾有顾虑,但在金钱的诱惑下还是选择了继续,并由此赚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

这笔酬劳虽然不大,但如此方便快捷的赚钱方式令尚为学生的高某欣喜不已,误以为自己找到了一条快速生财之道。

在从事这一“兼职”不久后,高某用于解封微信账号收款的银行卡便被查封。其查询得知,该银行卡被查封的原因为涉嫌诈骗。高某表示,正是从此刻起,自己才意识到正在实施的解封微信账号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然而,由于利益的驱使,高某最终还是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做了下去,并逐渐成为一名微信账号的专业“解手”。

兼职尝到甜头

开办专门工作室

随着解封微信账号的业务需求不断增多,高某随后又拉来了自己的朋友和同学一起入伙。

2019年11月,高某等人成立“super工作室”,专门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在明知他人利用相关微信账号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高某仍伙同女友张某指使工作室成员以预加好友和人脸解封的方式,先后多次为微信名为“哈啰小姐”“海阔天空”等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账号解封帮助。

据介绍,黑灰产业从业者对解封微信账号的需求极大,尤其是诈骗犯。正因如此,近年来出现了不少类似的团队和工作室。他们多对接境外从事黄赌、诈骗等犯罪团伙,在国内分多层代理,通过跑量来获取高昂的利润,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产业链闭环。

“super工作室”同样也获利颇丰。据了解,“super工作室”解封一个微信账号的价格为300元左右,从网上招募的帮助解封的人员大约可以从中赚取30元,剩下的利润则均被高某及团伙成员所赚取。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super工作室”即获利上百万元。其中,高某和女友张某违法所得至少50万元。

但在这轻松获利的背后,却是更多人的巨额损失。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8日,该工作室相继解封了3315个用于诈骗的微信账号。这些账号涉及诈骗案件300余起,已立案的12起诈骗案件的被害人被骗总金额高达96万余元。其中,仅“yhj1376543”这一个微信号,就诈骗得手近17万元。

对于自己所做之事,高某的内心也十分纠结。他在日记本上写着,贷款、诈骗、公安、腾讯、买卖微信号等词,并用笔圈了起来。高某说,本来计划着做两年就不做了,但没想到,还未等到自己“金盆洗手”的那一天,今年4月,警察就找上门了。

令人遗憾的是,如果没有走上这条路,原本再过两个月,高某就将顺利从大学毕业。

因为“爱情”而走了上犯罪道路的张某,如今更是悔恨不已——不仅学业将被终止,心心念念的“教师梦”也被自己亲手毁灭。

事实上,针对愈加猖狂的微信号解封这一黑灰产业,今年4月,微信平台在发布的《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中明确规定,对违规辅助他人解封的账号,限制其使用微信全部或部分功能,并进行短期或长期的封号处理;6月17日,微信平台再次专门发布紧急通知,提醒用户警惕辅助微信号解封这一黑灰色产业链衍生的情况。

但是,由于不法分子将微信号解封包装成网络兼职,仍致少数求职者受到诱惑,其中不乏在校大学生。据高某供述,其所在的大学兼职群中,目前就有不少学生在做着类似的工作。

张某表示,希望更多的大学生引以为戒,那些不太需要技能和时间付出就能轻松获得报酬的网络兼职,背后往往都隐藏着被骗或者违法的风险。

法院宣判

微信解封被入罪

2020年8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某、张某对被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江干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相关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江干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电话里得知高某被抓获后,仍按照高某的指使转移赃款,并清除手机数据,归案后也未能立即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考虑到被告人高某、张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最终,江干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浙江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的判决,厘清了诈骗罪共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限。该案中,虽然两被告人被认定为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账号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提供了解封帮助,但主观上是为了获取相应报酬,与他人无实施诈骗的共谋,客观上也没有参与他人的诈骗活动,这种单纯提供帮助的行为不宜以共同犯罪论处,故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渐入司法实践

据了解,这起浙江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并非全国孤例。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今年也审理了类似的案件。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先后帮黄某解封了5个微信账号,并向其出售微信账号20余个,交易额达3000余元。随后,黄某利用卢某等人解封、提供的微信账号实施了诈骗犯罪。垣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难发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出现在司法实践中的频次正在不断增加。

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频发,网络诈骗团伙呈现出层级多、分工明确、组织化高、专业化强的犯罪集团特征,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也给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增加了困难。特别是由于网络黑灰产的产业链分工越来越细化,就一起刑事案件而言,以传统的帮助犯概念进行认定也越发困难。

为此,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单纯提供帮助、没有与他人有犯罪共谋、没有深度参与他人犯罪的网络帮助犯罪活动,单列一个罪名,不再以帮助行为来确定相关行为系共同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认为在打击黑灰产中往往有‘一锅端’的奇效。但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对入罪标准、‘明知’的认定等法律适用,存在不少疑难与认识分歧。”浙江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的审判长刘佩文说,鉴此,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作为入罪门槛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并总结了“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相信随着相关司法案例的涌现,裁判尺度将会越来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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