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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杨家文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宣判 最高获刑十年六个月

2020-10-16 17: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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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澜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杨家文等10名被告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家文、杨斌父子为牟取高额利益,以被告人杨家文登记注册的“阿文租车行”为依托,把自有资金、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等,以年利率24%至120%不等的明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幅度,在澜沧县城及周边乡镇向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140余人放贷2000余万元,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2015年以来,被告人杨家文先后雇佣被告人张新、张益春、张泰昌、蔡洪峰、罗彬、赵新华、张国忠等人到“阿文租车行”工作。被告人杨家文作为老板行使决策权,被告人张新负责租车行业务及工作人员、高利放贷账目管理,被告人杨斌(杨家文之子)负责催收高利贷。期间,被告人杨家文为索取高利贷,指使被告人杨斌纠集被告人张新、蔡洪峰、张益春、罗彬、赵新华及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张良辉、饶建康(另案处理)等人交叉结伙,以质押车辆、签订房屋土地转让协议等方式,有组织的多次到被害人的家里、经营场所等地跟随、滋扰、哄闹、堵门,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向被害人催讨债务,聚敛钱财,给被害人及家人在经济、工作、生活、身心健康等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损失及伤害,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严重扰乱了澜沧的社会管理秩序及国家金融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被告人杨家文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杨家文、杨斌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新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张益春、蔡洪峰、罗彬、赵新华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澜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家文犯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杨斌犯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撤销澜沧县人民法院(2012)澜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4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新犯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蔡洪峰、罗彬、张益春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赵新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张国忠、张泰昌、张良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家文、杨斌高利转贷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相关财物予以没收。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公民在进行金融借款或民间借贷时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了追求所谓的高额利润逾越法律和道德红线,不仅会有血本无归的经济风险,还会有身陷囹圄的法律风险。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扫黑除恶】杨家文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宣判 最高获刑十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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