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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阻挠执行?南县法院作出处罚!

2020-10-16 17: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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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5日,南县法院成功对一起涉民生案阻挠执行的事件进行了处置,对案件被执行人李某(一)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案外人李某(二)罚款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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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小孩由申请人刘某抚养教育成人,李某承担抚养费1300元/月,于每月6日付清当月抚养教育费用。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付了部分抚养费便玩起了失踪,因被执行人长期拒接电话,拒回信息,去向不明,申请人刘某遂于2020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承担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0月6日期间剩余未给付的抚养费104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刘某于10月13日15时左右联系案件承办法官称被执行人李某(一)家第二天会办酒,此时人正在家中,请求法院紧急执行。承办法官在接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口头传唤其于当日下午到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但电话中被执行人一口回绝,称其正在家中不会去法院,也没有钱履行。随后,承办法官通过短信方式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电话中态度恶劣,极不配合执行,而承办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家中第二天办酒,当天下午肯定人多又杂不利于执行这一实际情况,便决定当天晚上再采取行动。

当日19时左右,由执行局彭朝红政委带队的执行干警们赶到了被执行人位于南县青树嘴镇的家中。因其家中亲戚朋友较多,执行干警将其叫至家外,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再次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李某(一)态度十分强硬,口口声声说其没钱,当场表示拒绝履行义务。因该案系涉民生案件,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若此次不及时执行,以后执行难度将会更大,于是承办法官现场传唤其至法院。在执行干警将其带至警车时,被执行人突然大声向家中呼喊:“快来人啊,救命啊”,其父母以及家中亲戚朋友等多人马上就出来将警车团团围住,还煽动周围不明真相的群众特别是老年人进行阻挠,指责法院干警乱执法,乱作为,甚至有人声称要躺在警车下。

承办法官多次向其亲友以及现场群众释明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但现场人员不但不听,反而愈演愈烈,矛盾不断升级。见此情况,彭朝红政委向院、局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后,立即与青树嘴镇派出所取得联系请求予以协助。随后,派出所易所长带领民警赶到现场帮助维持秩序,进行调解,但仍旧僵持不下,被执行人的兄长李某(二)更是扬言称“如果今晚你们要强制执行将我弟弟带走,就有人死”。考虑到当天天色已晚,现场人员情绪激动,强行带走被执行人将进一步激化矛盾,为保证周围群众及干警自身的人身安全,彭政委当即要求被执行人兄长李某(二)签署承诺书,承诺其于三日之内将被执行人李某带至法院履行义务。

10月15日下午,被执行人李某(一)与其兄长李某(二)来到法院,因被执行人李某(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阻碍执行,案外人李某(二)阻碍执行,藐视法律,两人的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承办法官在对两人询问情况做出笔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对李某(一)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李某(二)罚款三千元的决定,以示惩戒。李某(一)、李某(二)经教育,也认识到了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因自身阻碍执行的错误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当场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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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院人的使命!拒不执行、对抗、阻挠执行,挑战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望各位被执行人以诚信为本,配合法院执行,积极履行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原标题:《拒不执行?阻挠执行?南县法院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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