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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没要回来,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法院还管不管?

2020-10-16 09: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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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六稳”工作 落实“六保”任务

坚决夺取专项行动胜利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合吉林旅游广播

“执行工作进万家·执行法官讲执行”

主题宣传活动重磅启动

聚焦执行动态 典型案例分析

执行法官讲执行丨本期主题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的区别与处理

主讲人:大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副科长 万海军

“执行难”案件最终被执行

张某与李某系生意伙伴,因多年生意往来,张某欠李某200余万元。后张某因经营不善,应偿还的货款迟迟未能到位,李某胜诉后向大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手案件后,法官经过多次深度调查,发现张某虽然确实经营困难,欠有多处外债,且厂房设备等都已办理抵押,但该公司仍然在正常运营,有一定还款能力。因此,执行法官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把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迫使张某主动与李某进行沟通,最终两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分期支付欠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执行不能”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经大安法院审理判决后,张某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李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情况。通过详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唯一一套住房已经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其在银行无存款,也无车辆、股权、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执行法官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向申请人李某反馈了财产查询以及采取措施的情况,经合议庭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

以上两个案例清楚反映出,“执行不能”披着“执行难”的外衣,但它并不是“执行难”。“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表象都是难以执行,但在“有没有履行能力、能不能执行”这一点上,有本质区别。“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部分履行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虽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能执行的案件。简而言之,“执行难”是有履行能力或者部分履行能力但执行困难,“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

“执行不能”的处理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一般会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简称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采取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执结案件,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财产查询情况,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而一些当事人就会疑惑,终本后我的案子还执行吗?毫无疑问,案件既然没有实质性执结,当然要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法官讲执行丨本期主题

执行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主讲人: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诉审查科科长 金玉峰

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及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关于这个问题,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这一条就很好理解,在这里就不多说了。那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哪些具体条件呢?这在199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里有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它是这样说的“(1)申请或移送的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下面我就把这条主要内容简单的说一下,第一关于法律文书的生效。首先,所有的执行都必须有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的存在,没有法律文书就不应存在执行问题,就是说任何一起执行案件都是要有一个法律文书存在的,而且是要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存在。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律文书生效(咱们不妨以判决为基准),是指判决在形式上的确定力,就是说判决是确定的、终局的。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都要交付些什么材料呢?

这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是这样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

特别提示

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这里所说的副本一定是带红色印章的裁判文书,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申请人就把裁判文书的复印件拿到法院申请,结果又被退回来,白来一趟。

来源:省法院执行局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

原标题:《钱没要回来,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法院还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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