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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菲佣”偷渡入境,2名“黑中介”获刑

2020-10-16 18: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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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菲佣”偷渡入境

2名“黑中介”获刑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家庭对家政服务人员需求越来越高。在家政服务业,人们将来自菲律宾的高级家政服务专业人员称作“菲佣”,有些不法中介便盯上“商机”,非法组织“菲佣”入境提供家政服务、谋取私利。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梁某、沈某伙同他人非法组织8名菲律宾人员偷越国境,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获刑5年、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000元。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初,越南人员“阿燕”与被告人梁某取得联系,叫梁某帮忙介绍菲律宾人员到广东等地从事保姆工作,承诺从中给予好处费。由“阿燕”负责与上游相关人员联络,收集拟前来务工的菲律宾人员的相关信息、订购出境机票。梁某则负责将人员资料转达被告人沈某确定人选,并负责安排人员在中越边境接驳、转运非法入境的菲律宾人员前往广东,沈某则在广东负责接应。在接到菲律宾人员后,按人头每介绍一名菲律宾人员入境支付给梁某护送费人民币2万元左右,再由梁某转付给接驳、中转菲律宾人员沿途各项开支及相关人员的报酬等。后沈某负责安排菲律宾人员到雇主家中从事保姆、家政工作,并从中收取介绍、服务费用。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梁某、沈某先后共参与组织8名菲律宾人员非法入境到广州市等地务工。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梁某在自行组织2名菲律宾人员非法入境后,安排他人运送前往务工地途中被查获。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亲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沈某亲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

(运用远程视频庭审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沈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组织8名菲律宾人员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沈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沈某按分工相互配合、协作,均积极参与介绍、指挥他人中转、接送非法入境的菲律宾人员,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如上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文字| 黄丹颖 黄方会

案件提供:刑庭

图片|黄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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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法组织“菲佣”偷渡入境,2名“黑中介”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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