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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未尽管理义务致人受伤须担责任

2020-10-15 16: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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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5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施工单位未尽管理义务致人受伤的侵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6日,原告刘某在山城区某街道行走时,被被告某建筑公司施工现场的大门拍倒,导致刘某受伤,并于当天到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右侧耻骨上支骨折。检查后,刘某回家静养。2020年5月15日,刘某因病情加重住院治疗。出院后,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沟通,均无果。2020年9月15日,刘某将该建筑公司诉至山城区人民法院。

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其施工现场的大门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大门将行走中的刘某拍倒,造成刘某受伤,该建筑公司存在过错,应对刘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一定要尽到管理义务,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派专人看守,并设立警示标志,避免给行人或车辆造成伤害。与此同时,作为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施工现场,应尽量远离,以保障自身安全。

供稿:张 欢

原标题:《施工现场未尽管理义务致人受伤须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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