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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法院审结辖区内首例“碰瓷”犯罪案件

2020-10-16 16: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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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发布实施,首次清晰界定了何为“碰瓷”,并明确了“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此前,东海法院依法审结辖区内首例“碰瓷”刑事案件,重拳出击打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本文聚焦“碰瓷”犯罪的行为模式和既遂原因,希望通过“以案释法”方式使社会公众提高警惕意识,提升防范能力,依法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

案情回放

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2日间,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海县、灌云县,以驾驶徐某某所有的别克小型轿车制造交通事故(碰瓷)为手段,多次敲诈对方机动车驾驶员钱财。三人共同物色作案目标,由徐某某驾车撞击制造事端,在徐某某勒索被害人钱财过程中,袁某某、颜某某帮腔作势,站脚助威、言语威胁,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至案发,共勒索李某、房某某、李某某15000元,并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共计3596元。

法院裁判

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颜某某共同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某某、颜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颜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释法

如果用三个词概括这个案件,那就是有预谋、成系列、目标准。

有预谋:三名被告人中,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监禁刑,其与袁某某、颜某某均不愿以合法劳动获取工资收入,出于“挣快钱”的目的,三人合谋通过“碰瓷”勒索钱财,并详细谋划了作案步骤,明确了各自分工,从物色何种作案目标——哪种人容易勒索成功,到如何制造撞车事故——哪个角度撞真假难辨,再到怎么使用话术沟通——第一时间打消被害人反抗心理,以及如何营造现场气氛——快速取得勒索财物,均有细节性的推敲和拟定。

成系列:从预谋“碰瓷”开始,三被告人就将此项犯罪确定为多次性、跨地域、高频率的求财手段。至案发时,三人共实施“碰瓷”犯罪四起,足迹涉及海州区、灌云县、东海县三地,时间从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1日,其中10月19日、20日、22日三天密集作案,屡屡得逞。

目标准:三被告人对于勒索对象进行了慎重分析和精心挑选,最终将犯罪对象确定为具有以下特征的人:

(敲黑板、划重点)

一是凌晨从饭店、烧烤店、KTV走出、驾驶机动车离开的人,此类人群极有可能涉嫌酒驾、醉驾等;

二是途中遇到的驾驶机动车行驶轨迹异常的人,三人分析,轨迹异常也很可能是因为酒后驾驶;

三是无证驾驶者。这三类人因为本就具备违法特征,交涉时底气不足,急于摆脱现场状况,能够轻易被拿捏进而选择满足被告人要求“破财消灾”。

我们法官办案子,并不仅仅止步于案件本身,还要分析案件特征,剖析犯罪手段;不仅仅要打击犯罪,还要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法律知识,防范犯罪侵害,共守一方安宁。“碰瓷”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人民群众遇到此类情形,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普法学习。

作者:钱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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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海法院审结辖区内首例“碰瓷”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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