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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收行动”之强制迁出房屋篇
一
10月14日上午9时30分,开鲁县人民法院集中警力到开鲁镇某小区对已拍卖车库进行强制执行,慑于法律威严,案外人王某主动将车库交付。该次行动标志着开鲁县人民法院为期75天的“秋收”行动正式拉开序幕。
吴某起诉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向被执行人曹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曹某拒不履行。开鲁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曹某名下的车库,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某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之诉均被我院依法驳回,后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被驳回。随后我院多次责令案外人王某腾出该车库,但案外人王某推脱、躲避执行并占用至今。我院组织警力进行强制搬迁,王某慑于法律威严,主动腾出车库,至此案件得以结案。
二
10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开鲁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杨某所有的房屋一处(已抵押),成交后被执行人杨某的爷爷居住在该房屋不愿腾房。该案执行法官先后多次上门与杨某沟通,告知其拒不执行的责任及后果,多次沟通后,在杨某和案外人的调解、配合下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三
杨某诉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法拍卖了阚某抵押给杨某的楼房一处,拍卖后在交付过程中,阚某的父母以其出钱购买为由拒绝迁出,经我院工作人员多次沟通无果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对阚某的父亲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目前阚某的父亲已认清错误,并同意迁出房屋配合执行。
被执行人
法院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务、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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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秋收行动”之强制迁出房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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