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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法院: “无证”砍伐自家林木——触了法律红线
永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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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家林木采伐本是无可厚非的事,但该履行的审批程序还是要办的,否则少了程序不要紧,因此违法犯罪“事”可就大了。近日,永吉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及滥伐林木的刑事犯罪案件,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切记实时依法办事。
2017年,永吉县北大湖镇某村林业委员赵某到姜某林地检查,认为姜某栽种的杨树不好,要求其栽种塔松。随后二人买塔松苗子回来栽种,赵某和临时帮工人员去姜某的林地检查成活率、面积后,建议姜某等塔松长大些,便可以申请砍伐林地里的杨树。2019年11月,姜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一个人开着拖拉机带着油锯到自己承包的林地砍伐杨树118株,砍伐完毕后将杨树拉回家堆放。事后,姜某的行为被森林公安查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姜某违反法律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构成砍伐林木罪。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45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标题:《永吉法院: “无证”砍伐自家林木——触了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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