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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以怀孕为名索钱财获刑受罚

2020-10-16 18: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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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陆某网聊结识男子,怀孕堕胎后又以怀孕为由诈骗对方7万余元。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9年3月31日,女子陆某通过手机软件添加男子黄某为好友,两人于当晚发生性关系。而后,陆某因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想要骗取黄某钱财,便不断对黄某诉说自己与前男友存在感情问题,并谎称因黄某的过错,导致自己被前男友殴打等事情,以博取黄某的同情。同年5月6日,陆某在医院检查出怀孕,其并不知小孩的父亲是谁,且不想将小孩生下,便于次日在医院行人工流产手术。随后,陆某对黄某谎称已怀上其的小孩,要求黄某支付产检、孕妇服装、旅游、生活、房租等费用,并称若黄某不给钱,便将黄某的小孩流产。黄某害怕陆某真的将小孩流产,不断转账给陆某,还分期付款帮其购买了一台手机。自2019年5月至12月,陆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黄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0350.39元。

港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和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陆某以怀孕为由骗取他人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陆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END

来源: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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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子以怀孕为名索钱财获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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