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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猎狐六周年”系列报道丨跨境追赃款 各国有经验

2020-10-17 13: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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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贾彦颖 人民法治

放眼世界,追捕海外在逃贪腐官员,追回巨额腐败资产,早成为各国共同关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多年来,各国所积累的经验,也为我国“打虎猎狐”提供了可借鉴或可反思之处。

广东警方向韩国遣返一名红通逃犯

重拳跨国引渡“硕鼠”

跨国引渡是各国追逃海外贪腐分子的重要手段之一。

自20世纪90年代起,俄罗斯私有化进程不断加快,腐败迅速滋生蔓延。作为长期存在的社会顽疾,要摘除这一毒瘤绝非易事。

仅2010年,俄罗斯就有6000余名官员因腐败问题被追究法律责任。时任俄罗斯总理的梅德韦杰夫感慨:“俄罗斯每年仅贿赂就损失200亿英镑。”俄罗斯主流媒体也曾自嘲:“腐败已成为俄罗斯人的生活方式,没有行贿受贿,别想在俄罗斯办成任何事情,腐败就像俄罗斯的严寒和泥泞一样无法根除。”

在俄罗斯总统普京的提议下,该国2004年成立了直属总统的反腐败委员会。2006年,普京曾在一天之内就解除了17名涉嫌贪腐的高官,涉及联邦安全局、内务部、总检察院等强力部门。

这一记重拳,吓坏了做贼心虚的“硕鼠”们,其中一些选择外逃。

莫斯科州财政部部长阿列克谢·库兹涅佐夫是银行小职员出身,一路打拼,当上了银行副总经理,随后弃商从政。2000年3月得到莫斯科州财政部部长美差,呼风唤雨,赚得盆满钵满。2004年起,他开始担任莫斯科州政府第一副主席兼州政府财政部部长。

2008年6月,稳坐8年财政部部长宝座的库兹涅佐夫突然辞职。几天后,这位昔日的高官带着简单行李急不可待地飞赴法国。原来,库兹涅佐夫收到了自己正遭受调查的“风声”。而泄密者不是别人,正是他的顶头上司——莫斯科州州长格罗莫夫。

莫斯科警察局经济犯罪调查处怀疑库兹涅佐夫以权谋私,迅速展开秘密调查。经调查发现,其不仅帮助美籍妻子开房地产公司,拿到莫斯科市多宗价值不菲的黄金宝地,还非法为自己“捞到”数公顷土地,建设私人农场,土地价值200亿美元。

此外,他还涉嫌伙同多人贪污受贿,赃款总额高达270亿卢布。最致命的是,身为政府高官的库兹涅佐夫,一直违反公务员法,隐瞒自己拥有俄罗斯和美国双重国籍的身份。丑闻爆发,举国震惊,库兹涅佐夫在俄资产被全部没收。2012年,俄政府将库兹涅佐夫夫妇列入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名单中,全球通缉。2013年7月,法国警方逮捕了库兹涅佐夫,警察在他家中发现多本伪造护照。

俄政府迅速向法国发出引渡库兹涅佐夫的请求,法国普罗旺斯地区艾克斯市法院决定引渡其回俄罗斯。2014年1月,臭名远扬的“硕鼠”被引渡回国,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离婚的美籍前妻虽未落入法网,却也一直受到国际通缉。

“跨国引渡的脚步不会停止”。普京多次面对媒体表露过俄政府追逃追赃的决心。2013年5月,俄政府再祭重拳,出台史上最严厉的官员海外财产禁令:禁止各级公务员、军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外国银行开设账户。

追逃追赃需各国合作

与其他各国之间跨国引渡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相比,欧盟逮捕令制度的行使更加快捷简便。

2002年,欧盟通过《欧盟理事会关于成员国间使用欧洲逮捕令和缉捕制度的框架性决定》。该决定废除了各成员国之间传统的引渡制度,代之以全新的逮捕令与移交制度。犯罪地国发出欧洲逮捕令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根据相互承认原则,必须毫不犹豫地执行该逮捕令。

据了解,欧洲逮捕令是统一的格式,其中列举了特定的犯罪,只要属于列举的犯罪范围内,所签发的逮捕令符合统一的格式,欧盟各成员国就必须相互承认,相互履行。

逮捕令制度快捷之处主要在于弱化“双重犯罪原则”,缩短移交时间。按照规定,成功移交一个逃犯最多不超过90天,而在被请求人同意的情况下,移交决定必须在10天内作出。而且,国际引渡合作中一个重要原则是双重犯罪原则,即只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并且所受刑罚需达到一定期限以上,才可以进行引渡,欧盟逮捕令则弱化了这一原则。

在逮捕令生效后,欧盟成员国之间成功移交一个罪犯的平均时间,从之前的9个月降低到了43天,对外逃人员起到了强大的威慑作用。

全球化时代,深化反腐跨国合作,显然更加符合各国共同利益。

尼日利亚前军人总统阿巴查,执政四年半间,大肆搜刮国家财富,侵吞40亿美元,并将赃款秘密转入海外。“国际透明组织”一度将他列为全球第四大政治盗贼,仅次于苏哈托、马科斯和蒙博托。

阿巴查死后,尼日利亚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启动追回其窃取的巨额国家财产。经过不懈努力,尼政府已从瑞士、卢森堡、列支敦士登、英国等国追回12亿美元,其余资产仍在追缴中。能够成功追回阿巴查腐败资产,除了尼日利亚政府的坚持,离不开相关国家和组织的支持。

2005年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与后续完善,各国“硕鼠”掠夺本国财富海外做寓公的美梦,逐一破灭。

但也有专家指出,跨国追查、追缴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与有关资产是一项艰巨任务,要充分意识到这一工作的艰巨性与复杂性,需所涉国家的高度配合,需要双方、多方司法体系的相对契合,需要严格遵守司法程序,还需要经验的积累与技术的熟练。因此,不可能一蹴而就,更需要各方的持续努力。

“硬处理”手段引发争议

顽疾还需下猛药,但一些国家对于追逃追赃所下“猛药”,却频频引发争议。目前,美国与100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引渡也是其海外追逃的主要方法。

但除此以外,美国海外追逃的替代手段中不乏一些比较极端的手段,比如诱捕、绑架等。此种“硬处理”手段,极有可能引发国与国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这种方式也面临着较多争议,多个所涉国家曾表示不满。

在调查和追缴犯罪所得方面,美国各个执法机关均负有法律职责。在联邦层面,司法部“打击有组织犯罪与欺诈处”“资产没收与反洗钱处”和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对非法资产的调查、追缴以及相关的国际合作工作。在地方层面,各州的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也设有相应的机构,根据司法部的指示执行关于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事项。

追逃追赃方式同样受到质疑的还有印度。

一直以来,如何“追债”始终困扰着印度政府。2014年5月,印度总理莫迪上台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组建专门团队开展“海外追赃”。该团队由前任法官和现任监管机构人员组成,专门寻找被称为“黑钱”的隐藏资产,追踪这些黑钱的去向并将它们带回印度。

但据调查,其他国家所称的“黑钱”大多来自犯罪和非法活动,但印度所谓的“黑钱”主要来源于合法商家和政府部门,他们为逃避高赋税将“黑钱”流向国外,再将“黑钱”洗白重新流回印度。

因此,印度政府“私人侦探”式的追赃方式,与该部分钱款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黑钱”,一直饱受争议。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责任编辑:王雪

●●“天网猎狐六周年”系列报道丨追逃亦追赃 钱款尽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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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网猎狐六周年”系列报道丨跨境追赃款 各国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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